部門名稱:漳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部門簡稱:市國資委 部門簡介:市國資委於2005年12月30日正式掛牌成立,是市政府的直屬正處級特設機構。漳州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監管範圍是市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聯繫地址:漳州市薌城區上街片仔癀大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漳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地區:漳州市
- 成立時間:2005年12月30日
- 類型:政府機構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地理位置,
機構職能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提出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提出本級國有資產預算編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完善考核制度,擬訂考核標準;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評價,建立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路;監交國有資產收益,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研究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資產經營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監督工作,組織並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及制度的貫徹實施;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工作;依法對縣級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提出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提出本級國有資產預算編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完善考核制度,擬訂考核標準;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評價,建立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路;監交國有資產收益,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研究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資產經營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監督工作,組織並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及制度的貫徹實施;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工作;依法對縣級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黨委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財務等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信訪、計生、綜治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二)綜合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委機關重要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權經營制度的意見和建議;辦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事務;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的情況和問題;組織並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及制度的貫徹實施;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三)統評分配科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評價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辦法並組織落實;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研究、提出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四)產權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的監管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研究、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五)改革發展科
指導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推進所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流動重組及結構調整的意見和方案;研究所監管企業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的改革改組工作。
(六)政治部(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研究、提出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會同市委組織部對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擬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組織開展幹部培訓,考察提出對後備幹部的培養和使用意見;負責所監管企業幹部的巨觀管理和有關幹部的任免審批手續;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的人事管理以及所監管企業離退休幹部管理;負責所監管企業工作人員出國政審和委機關工作人員出國手續的辦理。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員教育、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監察室
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市監察局派駐國資委監察室,受市監察局和市國資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履行職責。負責委機關及所監管企業的行政監察,抓好機關效能建設。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財務等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信訪、計生、綜治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二)綜合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委機關重要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權經營制度的意見和建議;辦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事務;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的情況和問題;組織並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及制度的貫徹實施;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三)統評分配科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評價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辦法並組織落實;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研究、提出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四)產權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的監管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研究、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五)改革發展科
指導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推進所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流動重組及結構調整的意見和方案;研究所監管企業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的改革改組工作。
(六)政治部(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研究、提出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會同市委組織部對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擬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組織開展幹部培訓,考察提出對後備幹部的培養和使用意見;負責所監管企業幹部的巨觀管理和有關幹部的任免審批手續;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的人事管理以及所監管企業離退休幹部管理;負責所監管企業工作人員出國政審和委機關工作人員出國手續的辦理。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員教育、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監察室
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市監察局派駐國資委監察室,受市監察局和市國資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履行職責。負責委機關及所監管企業的行政監察,抓好機關效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