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漯河市水利局地址:漯河市淮河路4號。
發展歷史
2018年12月21日,漯河市水利局的部分職責劃入新組建的漯河市生態環境局。
改革依據
2018年12月21日,中國共產黨漯河市第七屆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在漯召開,全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及省委十屆七次全會精神,堅決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漯河市機構改革方案),審議了《漯河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對全市深化機構改革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
職能介紹
1、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研究
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防洪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國家、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2、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市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區中長期水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承擔水能資源的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制度。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3、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4、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漯河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5、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規範性檔案,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6、編制、審查全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7、指導全市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8、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加強河道壩前、閘前回水水域、水面管理;指導河道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9、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審查並監督實施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的實施。
10、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源開發工作。
11、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縣區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12、開展全市水利科技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13、負責移民安置工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計畫。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黨群、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劃計畫科。擬訂全市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組織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申報工作;組織擬訂全市中長期水供求計畫;承擔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市管及縣區建設項目設計的審批;負責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交流;組織實施水利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科(行政審批服務科)。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指導水利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承辦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
(四)財務科。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資金監管和水利價格、收費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移民安置工作的財務、資金管理和監督;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五)建設管理與安全監督科。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開工審核報批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規範;擬訂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制度;組織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驗收;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流、湖泊、水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負責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水域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以及水利旅遊和水利行業供水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承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審查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農村水利科。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排水、節水灌溉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水井鑿井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移民安置辦公室。落實國家、省移民工作政策規定;統籌協調移民安置工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計畫;負責移民安置區社會經濟狀況調查分析;負責移民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組織移民按計畫搬遷;組織實施後期生產扶持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移民安置辦公室主任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總工程師1名,移民安置辦公室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駕駛員編制按有關規定核定。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執法建設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意見》(豫政辦〔2012〕78號,以下簡稱《意見》)、《河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全省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宣傳月活動方案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領辦〔2013〕83號)、《漯河市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宣傳月活動方案》檔案要求,漯河市水利局決定6月份開展“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宣傳月”活動。
一、宣傳主題
2013年“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宣傳月”的宣傳主題是“轉變理念、轉變職能,大力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
二、宣傳對象
本單位的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
三、宣傳內容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意見》的主要內容。
(二)《河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2013年全省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工作安排的通知》的主要內容。
(三)漯河市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活動方案。
(四)水利系統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四、宣傳方式
(一)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局屬行政執法部門要召開一次專題會議,聽取各單位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工作開展情況。
(二)開展一次學習教育。局屬有關單位行政執法部門要對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一次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學習教育。
(三)組織一次集中宣傳。局屬有關單位行政執法部門要在6月15日集中宣傳日,組織到人口密集、流動性的廣場,集中一天進行宣傳活動。
(四)懸掛一條宣傳標語。局屬有關單位行政執法部門在宣傳月期間要在辦公樓的電子顯示屏滾動顯示宣傳標語(宣傳標語附後)。
(五)製作一個遊動圖示。在水利局網站首頁製作一個“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工作”的遊動圖示,與我局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工作的實施方案相連結。
(六)傳送一次提示簡訊。向局屬單位水行政執法人員群發一次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方面的提示簡訊。
(七)進行一次深入回訪。局屬有關單位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今年以來辦理的行政執法事項,對涉及的行政執法相對人有重點的進行回訪,並填寫“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回訪卡”。
(八)徵求一次意見建議。局屬行政執法部門要在本單位入口網站,對社會公開徵求一次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五、活動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局屬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宣傳月活動,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宣傳月活動順利進行。
(二)注重示範作用。局屬有關單位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利用網路、媒體的作用,深入挖掘本單位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中好的做法和典型,加強宣傳報導,營造出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確保工作落實。局屬有關單位要加強對宣傳月活動的組織、協調,使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對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工作深入了解,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對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知曉度大幅提高,確保“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宣傳月”活動取得實效。
各單位的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宣傳月活動總結請於6月30日之前報局水政科。
政策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河南省<水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合礦泉水、地熱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壩、井、跨河流的引水式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在本省境內國家管理的水事事項以及使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供應的水,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和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取水許可制度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利益,遵守經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定。
在地下水超採區,應當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取水。
第五條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年取用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下或年取用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經營性活動取水的除外)。
第六條 為農業抗旱應急取水的,免於申請取水許可址。
下列取水免於申請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
(一)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硫乾排水的(對排出水量進行再利用的除外);
(二)為防禦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三)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免於申請取水許可證或繳納水資源費的。
第二章 取水許可管理
第七條 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取水。
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還應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量開採。
第八條 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 在跨省的河流、省際邊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限額以下的;
(二) 在江河、湖泊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合20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農業灌溉取水口設計流量3立方米每秒(合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三) 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合10000立方米)以上的;
(四) 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合1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第九條 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 在江河、湖泊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合10000立方米)或者農業灌溉取水口設計流量2.0至3.0立方米每秒(合2.0立方米每秒)的;
(二) 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合5000立方米)的;
(三) 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四) 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縣(市、區)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十一條 下列取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 在跨省河流、省際邊界河流國家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 跨省行政區域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 涉及大江大河治理需要流域管理機構協調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第十二條 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或者自備水源工程的,其主辦者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代表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
取水工程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並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取水或者改變其取水量的,建設 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建議書前,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經審查同意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其取水量額度供建設項目立項使用。
建設項目立項後,建設單位應當持設計任務書等批准檔案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不列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當地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前,應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應提交以下檔案: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證程度的初步分析報告;
(四)取水水源已開發利用狀況及水源動態的分析報告;
(五)當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檔案;
(六)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託書。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檔案: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檔案;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託書。
直接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只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三)、(五)項規定的檔案。
第十七條 受理機關收到取水許可申請書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需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逐級審核上報至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審批。對急需取水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逐級審核上報至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對急需取水的,應在3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送出審核意見;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15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准後,申請人方可動工興建;取水工程竣工後,經審批機關核驗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准後,申請人方可鑿井。井成後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竣工報告(包括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設施情況等有關資料),經核定取水量後,發給取水許可證。
鑿井施工單位應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嚴禁無證施工。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由於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採而發生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三)社會總需水量增加,又無法另得水源的;
(四)產品、產量或者工藝發生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五)出現需要核減、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一條 對水耗超過標準的取水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g良期改進或者改正。期滿後無正當理由仍末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據規定的用水標準核減其取水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連續停止取水滿1年的,由發證機關核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但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造成連續停止取水滿1年的,持證人應事先提出暫停取水申請報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取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取水期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應當在取水許可證期滿前60日內,向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的取水許可證,持證人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還應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應當依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持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裝置取水計量設施,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報取水報表和有關事項。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同時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持證人的取水情況進行檢查時,持證人應當予以協助,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對取水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對持證人的取用水情況進行年度審驗。
第三章 水資源費徵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直接從地下取水進行封閉循環使用後,又回補原水源且對水源不造成危害的,其回補部分免繳水資源費。
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已經繳納礦泉水、地熱水的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不再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分級徵收水資源費:
(一)直接從河道中取水的,由主管該河道(河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
(二)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合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日取水量在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或者直接從地下取水為省轄市供水的,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
(三)本條(一)、(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取水口所在地末設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八條 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本著促進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的原則,由省價格、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的用途及各地的豐缺情況制定和調整。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費前應當到當地價格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
第三十條 水資源費按實際取水量計征。除農業灌溉取水外,其他取水工程或設施均應安裝計量設施,無計量設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取水人在規定期限內安裝計量設施,逾期不安裝的,按取水工程或設施最大取水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取水量。
農業灌溉取水工程或設施無計量設施的,按照其設計取水能力和實際運行時間計算取水量。
第三十一條 取水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兒超批准取水量在30%(合30%)以內的,其超過部分按原標準加1倍徵收;超批准取水量在30%一50%(合50%)的,其超過部分按原標準加2倍徵收;超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或者擅自取水部分按原標準加3倍徵收。
第三十二條 水資源費按月徵收。取水人應當在每月10日前結繳上一個月的水資源費,有特殊情況的,經徵收機關批准可以緩繳,但7月31日前必須結清上半年的水資源費,1月31日前必須結清上一年度的水資源費。
取水人在中止或終止取水10日內,必須結繳水資源費。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徵收的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以及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工作,其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的;
(二)末在規定期限內裝置計量設施的;
(三)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四)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五)將依照取水許可證取得的水,非法轉售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停止取水。拒不停止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取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末在規定期g民內足額繳納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繳水資源費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2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或不按規定條件發放取水許可證或徵收水資源費的;
(二)不按規定時限審核或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
(三)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水資源費的;
四)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水資源費的;
(五)在取水許可審批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中濫用職權、構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水(包括取用礦泉水、地熱水)而末依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取水登記、領證手續的取水單位和個人,不再重新申請取水許可。但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登記,並領取法定取水許可證。
城市規劃區內的取水登記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已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用礦泉水、地熱水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取水登記後,應持原取水證件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挨領法定取水許可證。 末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取水登記、領(換)證手續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取水,重新申請取水許可。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