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市地方稅務局和本區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職責
(一)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稅收工作方針、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稅的徵收管理辦法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轄區內各地方各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和區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四)執行地方稅種的減免規定,審理稅收減免事項。
(五)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所屬稅務所負責人的配備、考核任免、獎勵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區地方稅務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監察、審計工作和稅務宣傳工作。
(七)負責編制、分配本區地方稅收計畫、匯總、編報計畫、會計、統計報表資料。
(八)
(二)負責轄區內各地方各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和區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四)執行地方稅種的減免規定,審理稅收減免事項。
(五)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所屬稅務所負責人的配備、考核任免、獎勵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區地方稅務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監察、審計工作和稅務宣傳工作。
(七)負責編制、分配本區地方稅收計畫、匯總、編報計畫、會計、統計報表資料。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