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漯河市人大常委會2005年10月14日通過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 通過時間:2005年10月14日
制度全文
(2005年10月14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一、機關的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一般設備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閱覽室圖書等。機關物資和固定資產由行管科統一購置,主管會計建總帳,保管員建明細賬。
二、凡配備給各辦公室的固定資產,由行管科統一造冊登記,每年清理,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管理應做到入有證、出有據、用有數、存有底,嚴禁轉讓和丟失。機關辦公樓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整分配。
三、建立嚴格的購置、出入庫和購管分離制度。做到保管員不購物,購物人不保管,審批人不具體購物保管,領取使用人簽名。凡用公款購買的物資,必須由保管員驗收後登記入帳。購置各類物品的單據,必須由保管員簽收後(有預算的,應附經費支出預算)方可報銷。
四、注意愛護公物。機關辦公樓內設施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動、拆除和改造。固定資產誰使用誰保管,不得私自拿回家庭使用,不得丟失、轉讓和損壞。因失職丟失或損壞的,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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