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公法的變遷

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公法的變遷

公法與私法一直是平行發展的。在私法中,個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漸消失;個人意志自身缺乏為自己贏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領域,我們不再相信在公職人員背後存在一個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權的實體,這些公職人員只是這一實體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規制主權國家與其臣民之間關係的規則體系。毋寧說,它是對於組織和管理某些服務來說必不可少的規則體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權國家的命令,它是一種服務或者 一群公務人員的組織規則。行政行為也不再是一位發布命令的官員的行為或一位執行命令的公務人員的行為,它是一種根據服務規則而為的行為。這種行為所涉及到的問題永遠必須同樣接受一些法院的審查。如果一項行政行為違反了某一成文法規,任何一位受到影響的個人都可以要求該行為無效,這種要求並非基於一項主觀權利,二十基於遭到違反的合法性原則。國家的責任得到普遍的成人。因此,與私法一樣,法學家們對公法的解釋也逐漸趨於現實化和社會化。現實性體現在人們對實際表象背後的人格化實體的否棄,對自治性的、普遍有效的意志的否定以及對政府所必需擔負的職能的認識。而社會性則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公法不再把解決個人的主觀權利與人格化國家的主觀權利之間的衝突作為自己的目標;它旨在對政府的社會職能進行組織。因為,作為公法基礎的“越權行為”之訴不是基於個人權利受到侵犯的事實,而是出於社會服務的組織原則遭到破壞的事實。

基本介紹

  • 書名: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公法的變遷
  • 譯者:鄭戈
  •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 頁數:238頁
  • 開本:32
  • 作者:狄驥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100094542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編著者公法的變遷/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編著者狄驥。
導語:我們正身臨其境的並不是一場範圍狹小的變遷。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已經捲入其中。除了公法制度外,這場變遷還波及到私法、家庭法、契約法和物權法理論。雖然這一演進過程並不受各種文明之間的地理疆界的限制,但它在法國的確表現得最為強烈。率先迎接所有制度和思想中的劃時代變化似乎是法國無法逃脫的使命;她打開大門,好讓所有姊妹國家順利通過。因此,站在法國的角度來研究這些變化是有合理根據的。

作者簡介

作者狄驥,法國近代著名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奠基人,公法理論中“波爾多學派”主要代表人物。其法學思想對政治理論也產生了深刻影響,並成為政治多元主義思潮的重要代表。主要著作有:《憲法學教程》、《私法的變遷》、《公法的變遷》、《客觀法學說》等。
譯者鄭戈,香港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曾為我館翻譯過多部學術著作。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主權理論的衰落
第一節 古羅馬的“治權”概念
第二節 主權在封建時代的部分瓦解;它如何得以存續下來
第三節 在古羅馬治權概念的基礎上,主權被重構為一種為王權辯護的工具
第四節 博丹、勒瓦索、勒布雷和多馬的理論
第五節 革命將君主的主權替換為民族國家的主權
第六節 革命信條對主權的批評
第七節 主權概念與某些重要事實的不相容性
第八節 論權力分散與聯邦制
第九節 主權概念無助於保護個人免受專制之害
第二章 公共服務
第一節 主權理論已經破產
第二節 雖然公法理論尚未明確承認這一事實
第三節 主權概念已經為公共服務的觀念所取代
第三節 行政行為的屬性
第四節 現代公法的基礎是什麼(1)
第五節 現代公法的基礎是什麼(2)
第六節 公共服務的概念和制度保障了私人特許行業為滿足公共需求而提供的正常服務
第七節 它也保障了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章 制定法
第一節 法律的性質;法律為什麼具有強制力;規範性法律的含義
第二節 建構性法律的含義
第三節 法律與行政規章之間的區別
第四節 制定法與行政理論
第五節 學說與判例
第四章 特殊法規
第一節 地方法規
第二節 地方權力部門的規章
第三節 制定法與紀律性規章
第四節 志願組織的規則
第五節 協定式法律:集體勞動協定
第六節 協定式法律:公務的特許經營
第七節 協定式法律的強制性
第八節 保障協定式法律之履行的強制力
第五章 行政行為
第一節 主權行為與非主權行為
第二節 這種區分的消失
第四節 國家及其契約
第五節 行政機構的日常事務
第六節 行政機構與法院的關係
第七節 同其他國家比較
第六章 行政訴訟
第一節 “越權行為之訴”的形成
第二節 主觀性的行政訴訟與客觀性的行政訴訟
第三節 “越權行為”之訴的範圍和性質
第四節 政治行為概念的消失
第五節 防止權力的濫用:自由裁量行為概念在公法領域的消失
第六節 司法裁決對行政機構所具有的效力
第七章 責任
第一節 主權與不負責任
第二節 國家責任問題在當代的提出
第三節 議會的行為
第四節 立法方面的責任
第五節 國家對司法人員行為的責任
第六節 國家對行政人員行為所承擔的責任
第七節 國家對政府規章所負的責任
第八節 公務員的個人責任
第九節 公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結論
譯跋:公法仍在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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