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農業灌溉用水價格行為,合理制定和調整農業灌溉用水價格,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水利工程水價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境內農業灌溉用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灌溉用水是指通過國家投資、地方集資、農民籌資等融資方式建立的灌溉設施提供的農田灌溉用水。
供水管理單位是指為用水戶供水的灌區管理單位或提水站等。
用水戶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設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從河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
農民用水協會是指以用水戶自願聯合,參與管理,自我維持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用水戶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設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從河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
農民用水協會是指以用水戶自願聯合,參與管理,自我維持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灌溉用水單位和農戶應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服從供水管理單位的統一調度,維護灌溉設施。
第五條各地應成立農民用水協會,積極引導、鼓勵農戶參與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用水自我約束、自行監督、對灌溉用水實行自律式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六條 灌區內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單位實行統一計畫、統一調度,根據實際需水要求和供水條件統一配水到支渠口。支渠口以下由用水戶進行管理。
用水戶向供水管理單位申請供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田面作物實際需水面積超過按支渠供水灌溉面積50%的;
(二)需水地塊集中連片、渠系和田間配套工程比較完善,具備供水條件的;
(三)符合淺曬淺濕、輪灌等節水技術要求的;
(四)已及時足額交納水費的;
(五)滿足高效用水以及其它要求的。
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灌溉工程和灌溉配水的監督檢查和調度管理,用水戶應給予支持配合。
用水戶向供水管理單位申請供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田面作物實際需水面積超過按支渠供水灌溉面積50%的;
(二)需水地塊集中連片、渠系和田間配套工程比較完善,具備供水條件的;
(三)符合淺曬淺濕、輪灌等節水技術要求的;
(四)已及時足額交納水費的;
(五)滿足高效用水以及其它要求的。
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灌溉工程和灌溉配水的監督檢查和調度管理,用水戶應給予支持配合。
第七條農業灌溉用水價格由市物價部門制定和調整,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
第八條農業灌溉用水的分類及價格形式。
計量水價是指依據供水計量裝置所表述的計量單位核定的價格,以畝、方為計價單位,按照實際用水數量計收水費。
第九條水價的構成及定調價原則。
水價由供水成本、管理費用構成。
供水成本是指將地表水或地下水進行提升、輸送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能源支出、維修支出、折舊支出、和生產過程中的其他支出。
管理費用是指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費用,包括機泵站管理人員和運行人員工資補助等。
制定和調整水價遵循的原則是:“補償成本、適當盈利、促進管理、合理負擔”。
第十條水價的執行與監督。農業灌溉用水價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民主監督”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供水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水價標準,對拒不執行國家規定水價的或不經過物價部門審批而擅自調整供水價格的,由市物價部門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第十一條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