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實施細則

漢中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陝西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複查,是指信訪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而向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覆核,是指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而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複查覆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於信訪主管部門。複查覆核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具體辦理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複查覆核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受理複查覆核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申請複查覆核的信訪人是申請人,原辦理機關或者複查機關是被申請人。
超過5人就同一事項提出複查覆核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複查覆核。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應當向複查覆核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期限等。申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代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查覆核機關。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覆核申請:
(一)被申請人是人民政府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不能確定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實行垂直領導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是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且以自己名義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四)被申請人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五)作為被申請人的原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或者職能調整的,應當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職責不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
第七條 複查覆核機關負責複查覆核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複查覆核機構)具體辦理複查覆核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複查覆核申請。
(二)協調指導有關機關複查覆核工作。
(三)提出複查覆核意見。
(四)督促檢查複查覆核意見的落實。
(五)對複查覆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複查覆核職責。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處理意見書或者複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覆核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並說明延長申請的理由。逾期未申請複查覆核的不再受理。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複查覆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不服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的信訪人。
(二)有具體的複查覆核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的複查覆核事項屬於原信訪事項辦理或者複查請求的範圍。
(四)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
申請人在複查覆核申請中提出新的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機關應當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另行提出。
第十條 申請人採用書面方式申請複查覆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複查覆核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申請的,被委託人還應當向複查覆核機關提交其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託書。
(三)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書的原件。
(四)相關證明材料。
複查覆核申請材料可以採取當面、郵寄、電子郵件或者傳真等形式提交。
第十一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複查覆核機構製作複查覆核申請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複查覆核機關收到複查覆核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資料補正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對符合申請條件並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符合申請條件但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複查覆核的機關提出。
(四)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申請後,經研究審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之日,為信訪事項受理日。書面告知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送達。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及理由。
第十三條 經審查,複查覆核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查覆核機關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二)屬於依法應當或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的。
(三)屬於依法應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的。
(四)信訪事項正在處理或者已經過覆核的。
(五)申請內容超過原信訪事項處理或者複查請求範圍的。
(六)下級複查機關不予受理,且理由充分的。
(七)按照國家信訪局《信訪事項分類處理辦法》,不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的。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複查覆核機構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複查覆核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聽取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要求被申請人、有關單位和人員說明情況。
複查覆核機構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複查覆核事項,複查覆核機構可以通過召開徵詢意見會、協調會、論證會等研判會商方式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或者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複查覆核機關受理複查覆核請求後,應當在30日內書面作出下列處理:
(一)原信訪事項處理或者複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維持。
(二)原信訪事項處理或者複查意見認定主要事實不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予以撤銷的,應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複查意見,但屬於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申請人對重新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查覆核。
第十六條 複查覆核機關可以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電子郵件送達等方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複查覆核意見。
第十七條 複查覆核工作人員與被申請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或者申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複查覆核意見作出前,自願撤回複查覆核申請的,經複查覆核機關審查,認為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準許並記錄備案。
第十九條 對已完成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形成的複查覆核意見必須加蓋複查覆核機關公章後,30日內送達信訪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複查覆核委員會形成意見的,應加蓋人民政府公章。然後由複查覆核機關將複查覆核情況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並將複查覆核文書材料歸檔。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應當受理的複查覆核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違反規定作出或者不作出複查覆核意見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複查覆核意見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複查覆核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複查覆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漢中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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