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演繹法律推理具有與一般
演繹推理不同的特點。美國法學家史蒂文·J. 伯頓指出,法律演繹推理的關鍵步驟有三:(1)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大前提。(2)明確表述一個真實的小前提。(3)判斷重要程度。而其中的真正的問題可能在於“選定大小前提並在它們之間確立一種適當的關係”。
解釋
演繹推理在結構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大前提是那種概括了若干同類個別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斷;小前提是對某一個別事物屬於大前提主詞
外延的一種說明;結論表明該個別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斷所揭示的屬性。演繹推理的
邏輯結構可以簡單地表述為:所有M是P,S是M;因此,S是P。在成文法國家,法律之適用通常被認為系屬於演繹推理形式之運用。即一般法律規定被認為是大前提,而具體生活事實通過涵攝被歸屬於法律構成
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後通過演繹推理之邏輯結構導出具體法律事實的法律後果。當代中國是以制定法為法律淵源主體的國家,制定法中各種具體規定,是人們進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繹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廣泛運用。
知識點
大陸法系以
演繹式三段論法律推理作為基本的法律適用方法具有堅實的歷史、文化以及制度基礎,研究演繹式三段論法律推理的運作邏輯十分必要。但是,從預定前提即制定法出發、非擴充性論證的演繹式三段論法律推理並不能為實現司法公正、實現法治社會提供實質性幫助,因為法官常常要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進行裁判,演繹式三段論法律推理也不能完全排除個性化、主觀性因素對法官判斷活動的影響。因此,加強
司法程式制度建設,使當事人、社會通過適當的途徑參與司法裁判活動以控制法官的裁量權、通過司法程式在訴訟過程中對司法裁判進行正當化論證就成為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
演繹法律推理的運作邏輯:“法的一個基本特徵在於它擁有一種獨特的推理方式,使法律邏輯與其他科學,無論是數學或實驗科學,均有所區別”。演繹推理固然是一種非擴充性論證,其推理結論具有較高的可靠性,但是,演繹式三段論法律推理能否像一般演繹推理那樣,依靠演繹推理的推論力排除非理性、個性因素對法官裁判活動的影響,自然而然地求得符合規範旨意的裁判結論———即可靠的推理結論呢?即演繹式三段論推論法、演繹式三段論推理法以及演繹式三段論法律推理之間有什麼關係?如何運用演繹式三段論法律推理法求得符合規劃旨意的裁判結論呢?
(一)演繹式三段論推論法
三段論推論法是指“從兩個最簡單結構的
範疇判斷……推理出同類的判斷,在這個同類判斷中,一個在預先陳述的兩個判斷(即前提)中曾經出現過的概念(即中間概念),不再出現在被推論出的判斷(即含有其他兩個概念的結論)中”。大小前提之間藉助“中間概念”取得了聯繫,使得小前提可以被涵攝於大前提並可以進行同質的類型思維。只要大小前提一經確定,依靠大小前提(命題)間內容的必然關聯、或者邏輯必然性,一個新的推理論結論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如:“所有的人都是會死的。蘇格拉底是人。因此,蘇格拉底是會死的。”是一個古老的三段論推論,藉助於“人”這個“中間概念”,“蘇格拉底”被涵攝於大前提“所有的人”,只要這個涵攝關係能夠成立,就會自然而然地產生“蘇格拉底是會死的”這個新的判斷。
三段論推論法是一種形式推論,其推論規則研究的是作為推論前提和結論的概念之間是否存在蘊涵關係?其蘊涵關係如何?並以推論規則保證推論結論的對錯,要使推論結論正確,則必須遵守下列規則:1、每一個三段論必須只能有三個概念,每一個概念則只能在整個推理過程中採用同一個意思;2、三段論里的中間概念不能在結論中出現,但它至少有一次是周延的(即能夠包括所有反映同一本質的一切事物的概括性);3、有兩個否定前提的三段論不能推出正確的結論;4、如果一個前提是否定的,結論必須是否定的;5、如果兩個前提都是全稱的,而結論是特稱的,該結論就是錯誤的,或兩個前提都是特稱的,其結論也是錯誤的。
(二)演繹式三段論推理法
演繹式三段論推理法是指以某一理由即以已知前提之間的
因果關係為根據,推出新的判斷。如我們在傍晚散步的時候,看見霞彩滿天,常常脫口而出:“明天有好天氣!”這一判斷系從我們觀察晚霞,以及我們相信晚霞與明天會天氣晴朗之間有某種因果關係,所推出來的。其推理形式是:“如果天空出現晚霞,明天的天氣就會晴朗;今天的天空出現晚霞;所以,明天的天氣會是晴朗的。”這也就是說,只要“天空出現晚霞”和“明天的天氣就會晴朗”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那么,依據“今天的天空出現晚霞”,就會自然而然地推出“明天的天氣會是晴朗的”這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