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保險

漁船保險指承保專門從事漁業生產的鐵殼或木殼漁輪的保險。承保的漁船包括: (1)船殼及附屬設備(包括動力機器、起網機、通訊導航及電器儀器);(2) 船具(艙、桅、錨、櫓、子船);(3)漁網。保險責任與國內船舶保險基本相同,承保: (1)火災、雷擊、爆炸、擱淺、觸礁、碰撞、傾覆、沉沒、失蹤(6個月以上) 以及其他水上災害,如海嘯、暴風等造成船舶本身或船具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但漁網只有同船身同時完全滅失才予賠償; (2)機動船舶航行中的碰撞責任和共同海損; (3)保險事故發生後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

除外責任:(1)戰爭或軍事行動; (2) 不具備適航條件; (3)船舶所有人及其代表人的疏忽或故意行為;(4)船殼、機件的正常維修、油漆費用及其本身的磨損、朽蝕; (5) 因喪失航行能力以致停航、停業造成的損失; (6)清理航道和消除油污的費用; (7)捕撈作業中造成的機損;(8)船上人員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漁船保險有絕對免賠額的規定。保險金額應以投保時帳面原值為依據。如按淨值投保,在發生局部損失時,修復後明顯增值的,則此項增值不應計算在賠款之內,或按損失程度估損賠償。費率按船舶種類、噸位、船齡分別訂定,在江河、湖泊、水庫作業的漁船費率減少數。漁船保險限定期1年,因漁汛作業短期投保危險集中,其短期的頭4個月比其他險都提高5%,即保1個月按年費率15%,保2個月按25%,保3個月按35%,保4個月按45%,保5個月以上同其他險費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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