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016年12月2日,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滄州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發布部門:滄州市政府 
  • 實施日期:2016.12.02 
  • 效力級別:地方工作檔案 
  • 發布日期:2016.12.02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法規類別:銀行類金融機構 
總則,組織體系和職責分工,預防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應急保障,附則,

總則

滄州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迅速有效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預防和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全市金融和社會穩定,保障全市經濟安全,特編制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等)和市場基礎設施(如支付體系等)突然發生的、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金融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河北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範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1)國內、省內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危及本市行政區域內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危及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滄州銀監分局以及本市各縣(市、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確實不能解決,必須通過跨部門、跨縣(市、區)協調才能解決的金融突發事件。
(4)因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大規模擠提、擠兌或退保而引發該金融機構所屬系統或全市金融系統擠提、擠兌情況的金融突發事件。
(5)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和犯罪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滄州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預案的要求,具體負責本系統、本行政區域突發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和處置工作。
(2)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籌劃落實各項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相互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3)區別對待,分類處置。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預期風險和總體風險進行具體分析與判斷,針對不同成因,不同風險程度,研究制定相應的處理方案。
(4)及早預警,及時處置。對突發性金融風險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並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化解,防止風險擴散和蔓延,儘可能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5)依法處置,穩妥縝密。把一切金融風險處置工作納入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堅持依法有序處置、積極穩妥縝密的原則,力爭避免對社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組織體系和職責分工

2 組織體系和職責分工
2.1 應急組織體系
2.1.1 成立滄州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的組織、協調和領導(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組 長:市政府主管領導
副組長: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政府主管應急工作的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任、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行長、滄州銀監分局局長。
成員單位: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滄州市中心支局、滄州銀監分局、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法制辦、市國資委、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及事件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視情況請市中級法院協助。
各成員單位應指定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成員單位組成可根據突發事件情況作適當調整。
內設機構:領導小組視情況設立專家諮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諮詢組等若干個專門小組,由相關部門承擔具體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
2.1.2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
(2)統一領導、指揮全市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分析、研究全市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定應急措施。
(4)確定全市有關部門、相關縣(市、區)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並協調實施應急措施。
(5)針對被關閉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具體的兌付和補償措施。
(6)根據需要,協調、指導有關金融機構的重組、關閉和破產等事宜。
(7)做好省金融穩定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下達的應急工作任務。
2.1.3 辦公室主要職責
(1)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組織召集相關會議。
(2)蒐集、整理、上報有關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料,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3)督促、檢查、指導全市有關部門及相關縣(市、區)政府落實應急措施。
(4)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和事後移交工作。
(5)提出修訂預案的建議。
(6)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政府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
(7)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1.4 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對各金融監管機構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及時啟動《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人民銀行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省行授權,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滿足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報告有關信息,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2)市金融辦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的協調指導,督促做好預案實施工作;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項;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滄州銀監分局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項;向市政府報告有關信息,並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4)市政府新聞辦協同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制定相關新聞發布工作預案,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制定宣傳口徑,組織全市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其他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配合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及時蒐集市內外輿論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做好闢謠工作;加強對全市媒體和網際網路的管理和引導,防止有害信息傳播。
(5)市公安局制定相關的工作預案,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協助地方政府和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維護運行秩序,防止風險擴散和出現群體性事件,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6)市財政局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動用財政資金作出判斷。如需要市財政出資救助或調整有關財政政策時,由市財政局提出救助方式、資金來源及有關財政政策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7)其他成員單位按照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應急處置工作的聯動作用,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配合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2.2 各縣(市、區)政府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要在處置本行政區域內金融突發事件中發揮重要作用,負責保持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
(1)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確定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訂工作方案。
(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調動部署有關力量,維護社會治安,保證事件發生單位正常經營,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4)組織、實施被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的甄別確認和需要政府負責賠償資金的測算工作。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件動態和處置情況。

預防預警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預警機制
3.1.1 滄州銀監分局要建立本系統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及時向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布金融風險提示信息。
3.1.2 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強對各監管部門通報的有關信息的匯總和分析,注重對影響金融穩定的國內外、省內外、市內外金融突發事件的跟蹤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時上報市政府和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並抄送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3.1.3 各金融部門之間應加強信息溝通。各金融業經營機構應每季度向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報送本機構的金融風險狀況,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據此對全市金融體系的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全市各金融機構應將本系統、滄州銀監分局和外匯管理局滄州市分局應將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及時(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市政府、本系統上級機關提出預警報告,同時抄送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門通報的信息基礎上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
3.2.2 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的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部門的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發事件的分級
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防止風險的擴散;當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上升時,應按升級後的級別程式處理。
4.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事件:
(1)國際、國內、省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有可能影響本市行政區域內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全市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具有全市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對多個金融行業或多個縣(市、區)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市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的金融監管部門或縣(市、區)不能單獨應對,需跨部門或跨縣市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4.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事件:
(1)所涉及的金融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的縣(市、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跨縣(市、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應急回響

5.1 Ⅰ級回響
5.1.1 回響程式
(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有關部門和事件發生地各相關部門迅速核實情況,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開展本系統內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本系統上級部門。
(2)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本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5.1.2 決策及應急措施
(1)各部門立即按照本部門應急預案要求,指導本部門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市政府和本系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成員單位會議的討論意見以及協調處置方式、方法和所要採取的具體措施等。
(3)領導小組視情況設立專家諮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諮詢組,分別負責各專業範圍內的工作事宜。
(4)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事件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5)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滄州銀監分局、市財政局以及風險涉及部門應根據上級部門的授權和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秩序。
5.1.3 落實措施
(1)正式處置方案經市政府和本系統上級機關批准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2)對經批准給予人民銀行再貸款支持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收購個人債權和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缺口使用再貸款操作程式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由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積極申請,經上級部門的授權辦理髮放再貸款有關手續,並監督再貸款的使用和收回。
(3)對需要採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據其監管職責和許可權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並由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縣(市、區)政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應指導和協調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執行。對債權人、被保險人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由縣(市、區)政府組織負責實施。
5.2 Ⅱ級回響
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共同協商制定處置方案。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穩定工作。
5.2.2 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報市政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並提出意見。
5.3 Ⅲ級回響
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3.2 縣(市、區)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的應急工作進行協調,維護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
5.4 信息報送
5.4.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發生事件的單位應立即(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人民銀行和當地政府。
5.4.2 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金融監管部門及縣(市、區)政府,在接到報告後,最遲不超過2小時上報市政府和本系統上級機關,通報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並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需要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5.4.3 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在匯總、分析各部門的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對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判斷,並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市政府。
5.4.4 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範圍以及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採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後期處置

6.1 善後工作
按分級回響程式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具體包括:
6.1.1 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印章、業務檔案妥善保管並進行清理,對被關閉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6.1.2 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1.3 對因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6.2 評估與總結
6.2.1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參與處置的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市政府。同時抄送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
6.2.2 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事件的發生、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並將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
6.2.3 金融監管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及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變化,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範手段及應急預案。
6.2.4 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應針對協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6.3 獎勵與處罰
6.3.1 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6.3.2 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有關單位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6.4 檢查與審計
6.4.1 審計部門依法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6.4.2 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根據有關規定對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集中掌握領導小組成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聯繫電話(包括行動電話),並確保聯絡暢通。
7.1.2 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至少一種通信方式的穩定暢通。
7.1.3 各成員單位與事件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保持必要的聯繫。
7.1.4 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及事件發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5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7.2 文電運轉保障
市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根據各自職責規定,確保文電運轉的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
7.3 技術保障
7.3.1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路系統有足夠的軟硬體技術支持保證,有關信息由計算機備份。
7.3.2 核心帳務數據應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7.3.3 要害崗位,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7.3.4 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維護與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市各部門、縣(市、區)政府要加強應急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7.5.2 各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並利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採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培訓幹部,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7.5.3 市各部門、相關單位和縣(市、區)政府應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並不斷加以完善。

附則

8.1 市各相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制訂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2 本預案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8.3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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