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滄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滄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15]14號),設立滄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單位地址:朝陽街11號
  • 簡稱:滄州市衛計委
基本介紹,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基本介紹

根據滄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將市衛生局的職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將市政府食安辦、食藥監局和質監局、工商局、商務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市石化局的職責和機構併入市工信局;取消市港航局、市公務員局兩個部門管理機構,職責分別劃入市交通運輸局、市人社局;精簡政府直屬事業機構1個,為市檔案局,其行政職能劃入市政府辦,保留市體育局、人防辦、扶貧辦,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全國計畫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國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2、取消轄區省屬、市屬高校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的發放職責。
3、取消人口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示範鄉鎮(街道)創建活動。
4、取消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設定審批職責。
5、取消區域性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設立審批職責。
(二)承接的職責
1、承接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2、承接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審批職責。
3、承接市級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審批職責。
4、承接省直醫療衛生機構以外的護士延續註冊許可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推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等方面的融合。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發展規劃,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措施,監督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療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工作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法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配合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工作。
(四)擬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入,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落實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監督和規範各級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
(八)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負責出生人口性別比的綜合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開展打擊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規範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管理工作;負責節育手術併發症和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鑑定的管理工作;負責再生育審批工作;擬訂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區域協作,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堅持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負責對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及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監督和考核評估,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穩定低生育水平。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十五)擬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和市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滄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滄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工作;負責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行政審批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對外交流合作、衛生援外援疆援藏醫療人員的選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入,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生殖健康諮詢師職業考試相關工作。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辦理和統一組織管理與協調;實施本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集中審批、現場審批和聯合審批工作;承擔本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政務公開、統計分析;指導縣(市、區)對應部門行政審批實施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相關統計工作;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政府採購的相關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各項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遠程醫療相關工作。
(四)法制監督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組織起草有關規定製度,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及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畫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配合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五)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科(滄州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六)醫政科
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督、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執業、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建立醫療機構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和評價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查處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在診療活動(包括臨床用血)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註冊和醫師考核;負責麻醉藥品的使用準入,指導醫院合理用藥;負責采供血機構和醫療機構采供血和臨床用血安全工作;負責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的組織工作;負責協調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組織實施城市醫療支援農村醫療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的組織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全市基本藥物使用有關政策和規範,擬訂全市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參與擬訂藥品地方性規章草案。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措施,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準備、預防控制、監測預警、緊急醫學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工作。
(八)基層衛生科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九)疾病預防控制科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負責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科技教育與婦幼保健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節育手術併發症和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鑑定的管理工作;指導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衛生行業社團的有關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組織實施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劃;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人口數量、素質、機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指導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抽樣調查、專項調查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基層落實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對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及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監督和考核評估。
(十二)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負責出生人口性別比的綜合治理工作,組織監測人口出生性別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出生性別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組織、指導、協調開展打擊利用醫學設備進行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十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科
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指導各縣(市、區)加強居民小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四)滄州市中醫藥管理局
擬訂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服務管理,督促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的落實,組織實施中醫機構衛生技術人員技術管理和技術考核工作;參與中醫藥科研、人才培養和繼續教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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