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體育事業的發展,鼓勵教練員向國家、省培養和輸送更多的體育後備人才,激勵我市運動員在各項比賽中努力拚搏,爭取優異成績,為國家、為河北和滄州市爭光,根據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參照外地的做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本省和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的滄州市代表本市、河北、國家參加各項比賽獲得突出成績的運動員及教練員。

第三條 運動員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09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滄州市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體育事業的發展,鼓勵教練員向國家、省培養和輸送更多的體育後備人才,激勵我市運動員在各項比賽中努力拚搏,爭取優異成績,為國家、為河北和滄州市爭光,根據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參照外地的做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本省和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的滄州市代表本市、河北、國家參加各項比賽獲得突出成績的運動員及教練員。
第三條 運動員獎勵
(一)參加奧運會比賽,個人項目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二)參加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比賽,個人項目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
(三)參加亞洲運動會比賽,個人項目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
(四)參加全國運動會比賽,個人項目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
(五)參加全省運動會比賽,個人項目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
(六)武術項目除參加上述競技類比賽獲得名次給予相應獎勵之外,參加由國際武聯主辦的世界傳統武術錦標賽獲得第一名的運動員,給予2萬元的獎勵;參加由國家體育總局主辦的全國武術之鄉武術比賽獲得第一名的運動員給予1萬元的獎勵。
(七)集體項目(兩人以上)每名獲獎運動員領取的獎金數額與個人項目同等名次獲獎運動員的獎金相同。
(八)對參加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賽獲得冠軍的滄州市運動員,市政府授予“市長特別獎”榮譽稱號。
(九)對滄州籍運動員在上述各類比賽中獲得獎牌的,由市長決定給予獎勵。
第四條 教練員獎勵
(一)教練員訓練的運動員獲得上述成績的,對該教練員按獲獎運動員獎金的50%給予獎勵。
(二)集體項目(兩人以上)獲獎教練員按其中一名運動員獎金的50%給予獎勵。
(三)對所訓練的運動員獲得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賽冠軍的教練員,市政府授予“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並記二等功一次。
第五條 運動員、教練員在比賽中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風、遵紀守法等方面表現不好或受到處分的,由運動員所在訓練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市體育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可酌情減發獎金數額,直到取消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2009年7月1日發布的《滄州市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暫行辦法》(滄政字[2009]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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