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浙江商會

滁州市浙江商會、滁州市溫州商會是經市民政局批准的由在滁州地區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浙江以及溫州籍人士自願組成的對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浙江商會
  • 性質:民辦
  • 地址:滁州市
  • 宗旨:愛國、敬業、誠信、守法
簡介,商會宗旨,業務範圍及義務,

簡介

本商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自我教育的方式開展活動。滁州市浙江暨溫州商會兩個名稱一個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商會宗旨

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宣傳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引導、教育和幫助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協調關係、服務會員、奉獻社會,為促進滁州經濟發展做貢獻。

業務範圍及義務

1)採取多種方式,加強滁州與浙江(溫州)經貿合作,為招商引資、信息交流、組織考察、商貿洽談提供中介服務; 2)維護浙江及溫州企業在滁州投資者整體利益,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3)相互交流在創業中的成功經驗,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發展中的一些困難和問題;4)籌建會所,為會員提供交流、休閒、娛樂活動創造條件;5)加強對會員的監督和管理,樹立浙江及溫州企業的良好形象。
凡擁護本商會章程的浙江籍在滁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加入商會。商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商會活動;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擁有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意見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商會會員應履行的義務:執行本商會的決議;維護本商會的合法利益;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滁州市浙江暨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滁州市浙江商會、滁州市溫州商會。兩個名稱,一個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在滁州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浙江以及溫州籍人士自願組成,對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和自我教育的方式開展活動。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宣傳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引導、教育和幫助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協調關係、服務會員、奉獻社會,為促進滁州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滁州市工商聯、滁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滁州市衛校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採取多種方式,加強滁州與浙江(溫州)經貿合作,為招商引資、信息交流、組織考察、商貿洽談提供中介服務;
(二)維護浙江及溫州企業在滁州投資者整體利益,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相互交流在創業中的成功經驗,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發展中的一些困難和問題;
(四)籌建會所,為會員提供交流、休閒、娛樂活動創造條件;
(五)加強對會員的監督和管理,樹立浙江及溫州企業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擁有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意見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收取會員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副會長以上領導,一年內按規定必須參加開會和活動,如果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就作為自動放棄領導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自律監管機制,設立監事會主席一職。監事若干人,其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不稱職、不作為的領導成員,經主管單位同意,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會員遵紀守法,誠實經營,對重大違紀和違法會員,可提請理事會除名;
(三)監督本會財會管理,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供監督報告;
(四)10個以上理事單位聯名提出的提案,經監事會同意可列入理事會議議程審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商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辦理財產清算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滁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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