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滁州市重要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相關法規規章,負責編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並組織實施。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主要領導,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城市亮化管理和園林綠化管理職責。
(四)增加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行政執法職責。
(五)增加城區內公共腳踏車運營監管、考核職責。
(六)增加城區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考核,犬只的登記管理、收容救助以及查處違規養犬等日常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負責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相關法規規章,制定市政基礎設施運行、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市容環衛等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景觀亮化美化管理等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查處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和執法行為規範,指導督察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所屬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行為。
(三)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衛生綜合管理;負責市本級道路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行政許可,對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實施監管考核;負責市本級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清運、處置企業資質審批,對城區內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固體廢棄物運輸、消納實施監管;負責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工作,對垃圾處理企業運營實施監管。
(四)負責市管市政道路橋樑、排水設施、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養護、維修;負責市管市政設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等審查審批;負責中心城區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和依附橋樑、道路、路燈設定各種管線、桿線、懸掛物的勘察審批;參與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施工監督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等竣工驗收移交工作;負責城市地下排水管網建設工程的監管;配合相關部門對占用市政、城市道路照明等設施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負責城市管養區域防汛排澇工作。
(五)負責編制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綠地養護標準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涉綠應急搶險、公共服務、園林施工企業行業管理;負責“滁州市綠色圖章制度”的實施,並監督實施和驗收;負責市本級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範圍內的砍伐樹木、移植、占用(含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監管;負責市級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審批和管理;指導縣(市、區)園林綠化發展和企事業單位綠化建設。
(六)負責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負責市區戶外廣告、招牌標誌設定管理及行政審批工作。
(七)負責組織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信訪、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裝備器材的列編、更新和補充工作。
(八)負責公共腳踏車運營的監管和考核工作。
(九)負責城區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考核,負責犬只的登記管理、以及收容救助、查處違規養犬工作的監管。
(十)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市本級城市管理方面的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省政府對滁州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相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具體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危害、損害城市公共設施管理運行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
8.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9.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10.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11.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行政處罰權。
12.省、市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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