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國內出生嬰兒出生申報
- 審批類型:100130N006
- 服務對象:面向個人
- 承諾期限說明:中非婚生小孩出生申報,辦理期限為10個工作日
- 受理部門:戶政
- 事項編碼:100130N006
- 審批類型:非行政許可
- 辦理期限:當場辦結
- 是否收費:不收費
- 受理地址:各縣(市、區)公安辦事視窗
許可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
許可依據
《關於印發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浙衛發96號)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 行)》
申請條件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申請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說明 |
1,書面申請報告 | 提供原件 |
2,出生醫學證明 | 提供原件(因嬰兒父母親死亡、失蹤等特殊情形,難以提供父母親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還應當提交接生記錄證明書,擬落戶地社區、村(居)委會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並報縣級公安機關核准後,辦理出生登記)。 |
3,父母,婚姻狀況證明 | 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
4,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
5、1、書面申請報告 2、監護人戶口簿(或身份證) 3、出生醫學證明或接生記錄證明 4、落戶地社區、村居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 5、派出所無法調查清的,須提供嬰兒與父母一方的親子鑑定證明 | 適用於非婚生嬰兒 |
辦理程式
派出所戶籍內勤即辦
1、嬰兒出生後超過30日申報出生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說明。
2、嬰兒出生1年後申報出生登記的,由公安派出所對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說明進行核查,報所領導審核後辦理;嬰兒出生5年後申報出生登記的,由公安派出所對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說明進行核查,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