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協會

溫州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協會

溫州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協會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開展黨的建設的民眾性專業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協會
  • 所屬地區:溫州市
  • 性質:民眾性專業團體
  • 辦公地址:溫州市鹿城路40號和平大廈三樓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聯繫中心工作和溫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實際,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議、舉辦黨建工作高峰論壇、開展業務培訓、組織觀摩活動等形式,拓寬溝通交流渠道,推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的建設。

業務範圍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是積極宣傳、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政策和精神,服務溫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是組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調研,及時向市委提出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是向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是開展學習、培訓、考察、研討等活動,不斷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素質;
五是組織、策劃推進我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各項活動;
六是建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後備人才庫,及時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發現、培養和推薦合格的黨務工作人才;
七是指導會員所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八是加強和市內外其他社會團體的聯繫,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增強本協會影響力。
協會現有會員450名,設會長1名,副會長7名,秘書長1名。

協會章程

溫州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溫州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黨務工作者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溫州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共溫州市委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組織黨建工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本協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積極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為實現溫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組織保障。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溫州市委組織部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場所設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路40號和平大廈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政策和精神,服務溫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組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調研,及時向市委提出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向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學習、培訓、考察、研討等活動,不斷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素質;
(五)組織、策劃推進我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各項活動;
(六)建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務工作後備人才庫,及時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發現、培養和推薦合格的黨務工作人才。
(七)指導會員所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八)加強與市內外其他社會團體的聯繫,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增強本協會影響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願意參加按本章程規定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和議事、實踐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秘書處審核;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按照章程開展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資料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並介紹工作經驗;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為本協會活動提供方便和協助。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正常理由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1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會員名單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秘書處通知會員,並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實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溫州市委組織部審查並經溫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和組織本協會開展各項活動;
(九)制定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實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議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實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中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七)對協會工作有較大熱情和責任心。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溫州市委組織部審查並經溫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和主持本協會按章程規定開展的其他各項活動;
(五)提名協會秘書長人選
(六)會長因事不能履行職權時,可委託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負責經費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為非營利性組織,其經費來源有:會費;捐贈;黨委、政府資助;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範圍:
(一)組織開展各種交流、培訓活動;
(二)會議和辦公費用;
(三)編印會刊、簡報,開辦網站等;
(四)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經費來源屬於黨委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溫州市民政局和溫州市委組織部(溫州市社會工作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核、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溫州市委組織部(溫州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溫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溫州市委組織部(溫州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溫州市委組織部(溫州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溫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溫州市委組織部和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1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溫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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