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溫州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2014年9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溫州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溫州市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應當堅持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監管、以縣為主、鄉村盡責”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和監督機制,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
市發改、公安、財政、人力社保、國土資源、規劃、住建、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審計、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訂全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髮展規劃,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髮展規劃。
第七條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做好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的業務指導與服務工作;
(二)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編報全市農村聯網公路建設、村道技術改造年度建設計畫,負責統計、上報、下達全市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畫,監督、指導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計畫的實施;
(三)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農村公路,納入公路養護管理範圍。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全面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
(二)制訂並落實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程、養護、路政、安全及資金管理等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機構和機制;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並實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組織協調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確定村道兩側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
第九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二)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制度;
(三)編制、修訂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髮展規劃,審核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建議計畫,並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編制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畫;
(四)依據核定的行政等級,具體負責將新建農村公路納入相應的養護管理範圍。
第十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所轄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管理、鄉村道養護的行業管理以及農村聯網公路建設的監管工作;
(二)具體履行縣鄉道公路路政管理職責,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編報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建議計畫,並按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
(四)做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養護作業單位(責任人)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業務指導、培訓和服務;
(五)做好鄉鎮(街道)農村公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所轄行政區域內村道建設、鄉村道養護與管理的實施主體,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做好鄉、村道日常養護與管理工作;
(二)組織建立鄉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協管機制,協助做好縣鄉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具體履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村道公路暢通,依法做好村道兩側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農村聯網公路等村道建設的實施管理;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養護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契約的約定,負責農村公路的養護作業,使農村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
(二)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定進行規範作業,確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從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的指揮、調度,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工作,逐步建立農村公路市場化分類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及以上針對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交通量調查和資料庫管理工作,編報各類養護報表和各類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
第十七條 路基各部分應當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規定要求,無損壞變形,處於完好狀態。
第十八條 路面養護採取預防性、經常性的保養和維修措施,及時處治路面出現的各種病害,保持路面平整良好、橫坡適度、路容整潔、排水暢通,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抗滑性能。
第十九條 橋樑、隧道保持狀態完好,橋面平整,無明顯橋頭跳車,伸縮縫和泄水孔無堵塞,欄桿、扶手和引道護欄(柱)無損壞;隧道洞內洞外排水暢通,無滲漏水現象,照明、通風等設施開啟正常。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完好,里程碑、百米樁齊全,定期做好綠化管護工作。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主要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包括路面大中修、臨水臨崖安全設施、危險邊坡處治、橋隧維修改造以及水毀修復等養護專項工程,下同)和農村聯網公路的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聯網公路年度建議計畫。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聯網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庫及項目儲備制度。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工程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並做好下列工程管理工作:
(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計畫管理,維護計畫的科學性、嚴謹性;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市場的監督、管理,制訂農村公路建設市場評價體系和監督檢查制度;
(三)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實施與農村聯網公路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工程任務完成;
(四)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設計審查、預算批覆、交(竣)工驗收;
(五)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聯網公路等村道建設的設計審查、預算批覆。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交通質量監督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聯網公路等村道建設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管理,按期完成年度計畫。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應急搶修機制,及時搶通、修復水毀,並加強水毀搶修路段的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縣鄉道公路、公路建築控制區等路政管理區域的路政巡查和執法檢查,依法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各類違反公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村道的路政管理職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不少於10米;
(二)鄉道與村道不少於5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標誌標線的設定應當規範、齊全,符合國家標準。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鄉道公路標誌標線的設定和維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村道標誌標線的設定和維護。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村道標誌標線設定的指導工作。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範化管理要求,完善所轄行政區域內縣鄉道指路體系建設,確保指路信息準確。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在施工路段設定施工標誌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管理到位。
第三十二條 發生在農村公路上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安全協調機制和管理網路,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宣傳和檢查等工作,採取措施預防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與管理資金以縣鄉自籌為主,省級補助為輔。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並落實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資金,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級中央燃油稅返還經費(原拖拉機與機車養路費部分)應當全部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審計實行分級負責、逐級監督管理,堅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程、安全保障(應急搶險、應急演練、隱患治理等)、日常養護與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農村公路工作的檢查考核,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公路工作的檢查考核,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十條 農村公路工作考核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第四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對考核優良的單位予以一定獎勵,用於縣(市、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