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溫州市知名商品認定的公正性、公開性、科學性,規範溫州市知名商品認定工作,根據《溫州市知名商品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知名商品的申請、受理、初審、評審、認定、公告依照本規定程式進行。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申請認定溫州市知名商品實行自願原則,申請人持《申請參加認定溫州市知名商品的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商品基本情況介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合法資格證明的原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溫州市知名商品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1、申請人概況;2、商品基本情況介紹;3、現有實力企業資產、主要經濟指標和行業排名、發展趨勢;4、商品質量和市場信譽、社會公眾認知程度、廣告宣傳以及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受仿冒情況等。
(二)《申請表》按專用格式和要求填寫。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有效的資格證明的複印件。
(四)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進行保護的情況(如設計稿、外觀專利證書、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受到仿冒情況等)。
(五)包裝、裝潢最早使用情況證明。
(六)最近二年來,參加認定的商品在質量管理部門組織的統檢、抽檢、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的情況和審查結論。
(七)前二年度該商品經濟指標(包括銷售額、利潤、稅金等量化指標),經有關部門審核的材料。
(八)市級以上市場信譽與獲獎情況。
(九)商品銷售區域情況。
(十)與有關的企業形象和廣告宣傳情況。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後(一式兩份)連同《申請報告》《申請表》一式三份交企業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縣(市、區)局留存《申請報告》《申請表》和申請材料各一份後,將其他材料交送市局。市屬企業將材料一份連同《申請報告》《申請表》直接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確認延續知名商品的,應填寫《溫州市知名商品確認延續申請表》,按照本程式的第三條和本條規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
第三章 受理和初審
第五條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商品包裝裝潢實際使用情況等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發給《申請表》;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報告》和證明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受理溫州知名商品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經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後以局行文推薦上報市局,並附表排出上報商品名單,同初審推薦報告一式二份和申請人的《申請報告》 《申請表》各二份,裝訂成冊的申請材料一份報市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退回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人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
第四章 評 審
第八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溫州市知名商品認定申請受理溫州市知名商品申請後,由市知名商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並走訪、徵求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協會意見,查證相關資料後,提出審核意見,並整理書面材料交知名商品認定委員會評審。
第九條 認定委員會會議的評審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介紹被評審商品及審查情況,委員們對照條件和標準進行評議,最後進行投票表決,並現場公開表決結果。
第五章 認定公告
第十條 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經市知名商品認定委員會評審認定的知名商品,在溫州紅盾信息網和市級相關媒體上發布認定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 依照《辦法》認定的溫州市知名商品期滿後申請確認延續的,按照本工作程式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工作程式由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工作程式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