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台州商會章程

溫州市台州商會章程是一款條例章程,生效時間是2010年5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台州商會章程
  • 地方:溫州市
  • 類型:章程
溫州市台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溫州市台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台州籍在溫人士創辦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及自我教育的辦會方針。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努力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發展溫州和台州兩地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地址:溫州市車站大道麗景花苑二期17幢702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會以“宣傳政策、服務會員、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能,經常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向會員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為會員提供經貿科技信息,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同時,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相關事宜,協助溫州和台州兩地政府搞好在溫台州籍經商辦企業人員的管理。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引導會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為會員排憂解難,幫助解決矛盾糾紛,協調各方關係。搭建會員相互交流商情信息和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平台,為促進會員企業發展服務。
(四)引導會員關心家鄉建設,介紹台州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投資環境情況,為“回歸工程”牽線搭橋。
(五)推廣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積極參與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六)為溝通溫州和台州兩地政府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七)承辦溫州和台州兩地黨委政府交給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凡台州籍人士在溫州市創辦的從事合法生產經營的工商企業,經營穩定、信譽良好、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自願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同意即可加入本會組織。
第十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企業規模不論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三)向本會提出建議、要求和批評。
(四)享有本會編輯的刊物、信息等資料。
(五)參加本會承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形象。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本企業的有關情況。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按年度計算。
(四)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適當處理直至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凡為商會作出貢獻的會長,離任後聘為名譽會長或顧問,凡擔任常務副會長以下職務者,任職期間為商會作出貢獻的,離任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資助收入
(四)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費用開支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務活動”和量入而出、節省開支的原則,做到平衡收支。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會費交納標準、支出範圍和經費管理由會長會議根據有關法律制定。經費收支情況必須向會員大會報告審議通過,接受會員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 止 程 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遇有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善後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 5月 19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溫州市台州商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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