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章程

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章程,由江西省民政廳管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章程
  • 外文名: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Zhejiang, Jiangxi Province.
  • 地點:江西省
  • 管轄單位: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江西省浙江總商會。
英文名稱: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Zhejiang, Jiangxi Province.
第二條性質:江西省浙江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江西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主要由浙江籍在贛經商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江西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和功能: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商形象;組織會員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自身和群體的優勢,為贛浙兩省的社會經濟發展,創建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江西發展,積極發揮好贛浙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本會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商務廳,並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交流合作辦公室(浙江省國內合作企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江西省民政廳按有關規定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大道636號西格瑪商務大樓十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訴求和建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項目投資、資源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促進行業自律,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會員企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動員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或外地企業來江西投資發展。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以吸收團體會員為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資格審查合格後即刻一次性交清會費;
(三)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予以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總商會公告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採用通信形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監事會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外,可以確定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必須具有一定實力的經濟實體,在本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可連續任職二屆,滿二屆後為本會終身榮譽會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秘書長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提名選聘人員。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主席由常務副會長兼任。監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常務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因故終止或解散,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10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