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以溫政發〔2015〕1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意見》。該《意見》共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意見
- 印發機關:溫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溫政發〔2015〕1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5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2月5日,溫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意見》。
意見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意見
溫政發〔2015〕13號
為貫徹落實《關於調整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溫政發〔2014〕6號)和《溫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溫政令第143號),進一步規範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檔次的“升檔”和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轉保”)的相關政策。
(一)已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繳費標準調整後,可按照新的繳費標準升檔,但需按所選新繳費標準與原繳費標準的差額補足繳費金額,且其享受的財政補貼部分,只能按所選繳費標準對應的原參保時點繳費標準的30%確定。差額補足部分資金中的集體和個人繳費部分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財政補貼部分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
(二)2014年4月1日前已征地批覆,但在2014年4月1日後辦理基本生活保障參保手續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參保時點執行的繳費標準繳費,並享受相應繳費標準30%的財政補貼。但在“轉保”時,只能按所選繳費標準檔次對應的溫政發〔2005〕63號規定繳費標準的30%確定財政補貼額度並折算繳費年限,財政補貼差額部分一次性按原資金列支渠道退回財政或該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財政專戶。
(三)在2014年4月1日以後征地批覆的被征地農民在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時,按照參保時點執行的繳費標準繳費,並享受相應繳費標準30%的財政補貼。今後在“轉保”時,只能按所選檔次在征地批覆時點對應繳費標準的30%確定財政補貼額度並折算繳費年限,財政補貼差額部分一次性按原資金列支渠道退回財政或該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財政專戶。
(四)列入生活補助的被征地農民若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參保時點執行的繳費標準繳費,但其享受的財政補貼部分,只能按溫政發〔2005〕63號規定的繳費標準的30%確定。
二、對2014年4月1日前已征地批覆,現已按照溫政發〔2014〕6號標準升檔或“轉保”的被征地農民,對其中已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員,財政已墊付的財政補貼資金差額部分,應在三年之內按月從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或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中扣回,並按原資金列支渠道退回財政或該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財政專戶;對未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員,財政已墊付的財政補貼資金差額部分,應在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異地轉移、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辦理保障待遇享受手續時一次性退回,並按原資金列支渠道退回財政或該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財政專戶。
上述人員中已“轉保”但不願退還財政已墊付的財政補貼資金差額部分的,允許其退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恢復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已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及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予以退還。
三、根據市長辦公會議紀要〔2014〕3號、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4〕37號明確的未征農用地流轉(下征)和已征未批覆項目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可重新選擇按溫政發〔2014〕6號規定的標準繳費,財政補貼按所選繳費標準的30%確定。
四、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及各區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和貫徹落實工作,確保相關問題妥善解決。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