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省稱“四海楹聯藝術院”),是依法設立的以楹聯創作、研究、整理、展覽、交流、培訓、服務等為業務範圍,以精神產品創造為己任,以有利於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為目標,努力促進楹聯藝術發展提高的文化單位。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
- 外文名稱:WenzhouSihaicoupletsArtInstitute
- 總部地點:溫州
- 成立時間:2014年2月
- 經營範圍:楹聯創作、研究、培訓、服務、交流;楹聯文獻的挖掘蒐集整理等
藝術院簡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代碼
領導機構
內設機構
院刊
辦公場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溫州四海楹聯藝術院”(WenzhouSihaicoupletsArtInstitute。英文縮寫:WSA)。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祖國傳統文化,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溫州市。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單位立足溫州,面向全國,走向世界,加強與各地楹聯界人士的聯繫與交流,為之提供藝術展示和宣傳平台,讓中華民族的傳統風格、氣派展現於世界舞台。
第八條 本單位積極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繫與合作,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與服務工作,共謀發展,實現多贏。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黃錦釵、陳聞娃女士。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本單位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本單位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略)。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楹聯創作;
(二)楹聯藝術研究;
(三)楹聯人才培訓;
(四)楹聯文獻的挖掘、蒐集、整理;
(五)楹聯展覽;
(六)運用楹聯的社會、經濟、文化價值,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
(七)開展楹聯文化藝術交流。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院士(友)代表及有關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本單位總顧問、藝術總監等藝術諮詢和主掌者;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分院的設立或者撤銷。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總顧問、藝術總監等藝術諮詢和主掌者。
(七)聘任或者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預定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院士(友)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錦釵。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院士(友)院費和資料費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以友情從業不計報酬的尊其意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2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