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書
(準許/不予準許當事人變更舉證期限申請)
(××××)×××字第××號
×××:
你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向你方發出舉證通知書,指定你方於××××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現你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協商確定雙方於××?××年××月××日前完成舉證,並向本院申請認可。
經審查,本院予以準許(或“不予準許”)。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準許的通知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不予準許的通知書,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方式?告知申請人,並記入筆錄,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