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經營性投資項目主要包括競爭性基礎設施項目和競爭性公益項目。前者如能源工業(電力、石油)、部分公用事業(自來水、污水和垃圾處理)、基礎原材料工業(鋼鐵、有色)以及部分交通運輸業(高速公路、航運)等;後者如科研開發與套用研究、成人和職業教育(私立學校)、藝術表演團體、醫療機械等產業。
準經營性項目
按公共財政理論,這類投資項目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均屬“消費效用不可分割”的準公共產品。而且這類項目還具有雖然可以回收部分投資、保本或微利經營,但建設周期長、投資多、風險大、回收期長或者壟斷性等特點,單靠市場機制難以達到供求平衡,需要政府參與投資經營,並且應以控股和參股等方式進行。
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政府應不斷退出,私人部門應逐漸進入準競爭性投資領域,同時政府首要職能應該轉向提供法規、制度等非物質類公共產品,建立完善競爭機制,維持正常市場秩序,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的各自效率,降低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