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準格爾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3號)精神,設立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掛準格爾旗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準格爾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準格爾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3號)精神,設立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掛準格爾旗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準格爾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職責
1.將原準格爾旗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準格爾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準格爾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準格爾旗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全部職責劃入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2.將準格爾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承擔的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3.準格爾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職責,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的職責,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強制檢驗的相關職責,劃入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4.將準格爾旗商務局承擔的酒類食品流通監管職責,劃入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5.將食用農產品進入到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6.將旗衛生局承擔的賓館餐飲區域和單純性餐飲服務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監管職能劃入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與餐飲服務許可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7.將旗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職責,劃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8.承接上級食品藥品、工商、質檢行政主管部門下放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二)加強職責
1.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蒙藥等民族藥,下同)和醫療器械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
2.推進全旗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4.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強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後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市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草案。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承擔旗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蘇木鄉鎮(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檢查、考核評價;組織擬訂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
(四)負責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行政審批,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五)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環節的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監督實施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安全管理規範。負責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開展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六)負責產(商)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檢查、抽驗和相應的質量公告、抽驗信息的發布,組織查處質量安全事故、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商)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召回制度。
(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和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境內一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審批。負責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銷售人員登記。負責單體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許可事項變更。
(八)負責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轄區內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的包裝、標籤、使用說明書及醫藥包裝材料的監督管理。
(九)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體系,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受理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投訴舉報。
(十)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的核發及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連鎖企業二類精神藥品經營(零售)審批和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准。負責中蒙藥材集貿市場和各類藥品交易會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實施化妝品行政許可的相關工作和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化妝品衛生標準、生產經營管理規範和技術規範。負責化妝品批發企業和銷售代理商備案登記。組織開展對化妝品的檢測、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十二)負責制定全旗產(商)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查處產(商)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方面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負責制定全旗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誠信體系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四)監督實施執業藥師(駐店藥師)資格管理制度。承擔執業藥師(駐店藥師)註冊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開展行政相對人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管理準格爾旗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職責。
(十六)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
(十七)組織開展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投訴舉報(申訴)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八)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職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依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十九)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組織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二十)負責本地區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本地區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和查處侵權行為。
(二十一)組織指導本地區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二十二)負責本地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質量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名牌發展戰略;組織開展質量狀況統計分析、評價研究;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十三)負責管理本地區產品質量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和無證查處工作;組織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組織開展本地區生產領域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二十四)管理本地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本地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本地區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二十五)統一管理本地區計量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六)負責本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落實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本地區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十七)統一管理和監督本地區認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查處認證的違法行為;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二十八)負責對機關及派出機構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查辦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
(二十九)依法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
(三十)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旗人民政府以及旗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紀檢、採購、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及其它事務;承擔信息采編、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人事統計檔案工作;組織實施評選表彰工作。負責機關(包括各基層監管所、直屬事業單位及各企業黨支部)黨務日常工作和群團組織、工會以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負責擬訂我旗市場監管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和幹部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人員考察學習、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各業務科室做好職責範圍內產(商)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行政相對人的教育培訓工作;監督實施執業藥師(駐店藥師)資格管理制度,承擔執業藥師(駐店藥師)註冊和繼續教育工作;管理、指導全系統的信息化基礎建設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
負責本系統信息化網路的技術保障、安全防範、各類軟體的套用推廣、軟體升級維護、數據備份和資料庫平台的安裝、配置及調試,為本系統開展網路經濟運用提供諮詢和指導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督促檢查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及行業監督管理政策研究,參與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產(商)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備案,對上級和其他部門徵求意見的規範性檔案文稿提出修改意見;組織相關辦案人員對所有需要合議的案件進行合議;承擔管轄區域內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等工作;負責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承擔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兩法銜接平台建設工作;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本系統內各辦案部門的執法質量考核,指導、監督行政執法;組織執法檢查、法制調研工作;負責擬定食品藥品及行業科技發展規劃、項目管理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產(商)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技術檢驗檢測機構法律方面業務指導;參與擬定各類安全標準並監督標準實施;負責各類業務案卷的規範和歸檔審核工作。
(三)行政許可審批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行政許可和審批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辦理食品生產、流通行政許可;負責餐飲服務企業行政許可、藥品經營許可的初審、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的初審、保健食品化妝品批發企業和銷售代理商備案登記、藥品連鎖企業二類精神藥品經營(零售)審批、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准、單體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許可事項變更及上級業務部門下放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
(四)企業註冊管理股
負責登記管轄的內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工作;負責公司股權出質登記;負責指導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工作;研究擬訂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市場主體經濟發展政策;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組織開展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等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內資企業信用分類管理。
(五)企業信用管理股
組織開展各類市場主體的年度報告和信用信息公示,並對公示信息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各類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事項的監督工作;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即時組織開展對轄區各類市場主體信用公示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規定,對轄區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作出登記劃分並公示。對外進建築施工企業的備案登記;對未進行備案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進行檢查;對外進企業的無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監督備案登記機關註冊登記情況。向企業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諮詢、指導、服務,規範企業生產經營;幫助指導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立足職能,協調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
(六)公平交易股
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查處走私販私和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受市局委託負責查處公用企業或者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直銷、傳銷違法案件;組織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負責掃黃打非,淨化市場;辦理上級工商局交辦和其他部門移送查處的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七)食品安全監管股
掌握分析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擬訂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工作制度;依法指導辦理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組織開展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監督實施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依法查處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負責對食品生產環節、流通和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擬定食品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各蘇木鄉鎮(街道)、旗直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統計,承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八)藥品、醫療器械監管股
掌握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及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流通法律、法規和處方藥、非處方藥、中蒙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規則及藥品生產、蒙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實驗等質量管理規範;監督管理中藥材專業市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和藥源性興奮劑等;組織實施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療機構規範化藥房管理和醫療器械產品監督抽驗工作。負責藥械有關許可、備案、審批等事項的前期指導工作。負責履行準格爾旗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監督管理指導開展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工作;負責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負責擬定藥品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各蘇木鄉鎮(街道)藥品、醫療器械安全工作;負責藥品安全信息統計,承擔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中、蒙藥材集貿市場和藥品交易會的監管。
(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股
負責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管理規範,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經營相關衛生許可和強制檢驗的相關工作,並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基層監管所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十)產品質量監督股
負責本地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質量工作;負責規劃落實質量發展綱要,推進質量強旗各項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名牌發展戰略;負責制訂和實施本地區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的規劃、計畫;統一管理和監督本地區認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中介機構。
(十一)標準計量股
統一管理本地區計量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計量器具建標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本地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本地區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十二)市場監督管理股
規範管理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負責開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拍賣行為進行監管;組織實施經濟契約行政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和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負責本局各基層監管所基礎設施建設和規範化建設工作。
(十三)消費者維權保護股(12315、12331和1236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的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查處各類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監督、協調和指導全旗公平交易執法工作;在職權範圍內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查處走私販私和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查處直銷、傳銷違法案件;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理上級部門交辦和其他部門移送查處的經濟違法違章案件;制訂並實施旗人民政府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規劃和年度計畫;查處打假大案要案,接受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移送或組織有關部門核實查處;督導各蘇木鄉鎮、街道、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落實打假工作責任;組織、協調旗打假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打假行動;綜合、統計全旗打假工作情況,承擔旗“打假辦”的日常協調工作和承辦旗政府和自治區、市打假辦交辦的工作。
(十四)商標廣告管理股
研究擬定商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和辦法,負責轄區內商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企業爭創馳名著名商標,組織推薦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依法查處商標侵權案件;負責商標使用、許可、印製的監管工作;監督指導商標代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及戶外廣告登記;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及其他行業廣告的監測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依法辦理廣告許可;指導廣告協會的工作。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
負責全旗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使用及檢驗檢測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所有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查處違反特種設備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人員編制

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40名,核定領導職數9名,局長1名,副局長8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基層所核定行政編制54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5名,基層所核定工勤事業編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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