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形成
因為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地方政府的許多債務往往不是由政府的
職能部門直接出面舉借形成的,而是通過各職能部門所屬的
信託公司或
地方商業銀行等單位運作的,這些機構或單位舉借的用於提供
地方公共產品的債務,有的雖未經地方政府的
擔保,但卻往往有地方政府的授意(如口頭承諾),所以這些機構本身雖具有一定的
商業性質,但如果其
債務融資經過了地方政府的首肯,並且
融資的目的或
支出方向是提供地方公共產品,那么就說明這些機構或單位在替地方政府履行
職能,這類債務顯然也應劃為
地方政府債務的範圍(其中一部分債務可能有地方政府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