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功利主義(準則功利主義)

規則功利主義

準則功利主義一般指本詞條

亦譯“準則功利主義”。現代西方倫理學的一種功利主義理論。與“行為功利主義”相對。強調普遍性的道德規則對於達到功利,增進最大普遍善的重要性。主要代表人物為英國哲學家J.S.穆勒,認為不僅必須根據最大的普遍善來決定我們所採取的行為規則,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遵循一定的行為規則,作為實現功利原則的有效途徑。主張在任何特殊的道德選擇境況中,都必須遵循道德規則去行動,作出行為選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則功利主義
  • 外文名:Rule Utilitarianism
  • 別名:準則功利主義 
  • 簡述:是功利主義的一支
  • 內容:遵守道德規範,產生最大快樂值
觀點,形式,

觀點

行為功利主義不同,規則功利主義要求人們按照道德規則行事。一般而言,按照道德規則行事是正確的,起碼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某些特殊場合,按道德規則行事則會遇到麻煩:某些社會群體所遵循的某些道德規則是不適合普遍遵守的。為了避開這樣的困難,規則功利主義者需要把所應服從的道德規則規定為“理想的”而非“實際的”
因此規則功利主義主張,一種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就是按照理想的道德規則行事。問題在於,什麼樣的道德規則是“理想的”。規則功利主義者認為,所謂“理想的”道德規則具有兩種性質。首先,理想的道德規則是普遍的,它們對所有人都適用。其次,理想的道德規則是功利最大化的,能夠給人們帶來最好的後果。因為理想的道德規則具有這樣的性質,所以我們應該按照它們行事。在對道德規則做了這樣的規定之後,規則功利主義者主張:“一種行為是正確的,若且唯若它不會被該社會之理想的道德信條所禁止。

形式

規則功利主義可以來取各種形式,不同形式的規則功利主義對規則又有不同的解釋,而規則在這種功利主義體系中是極為重要的。就規則功利主義的一種形式,即被稱為原本規則功利主義的形式而言,規則只是闡述普遍功利主義所得出的結論,例如在選舉日要去投票。這不過是換上新裝的普遍功利主義。還有所謂“實際規則功利主義”,它認為,假如一個行為符合公認的或通行的道德規則,它就是正當的,假如不符合,就是錯誤的,同時假定這些規則如果得到承認並遵守,就有助於最大普遍善,或至少是普遍善的必要條件。現今似乎受歡迎的那種類型的規則功利主義是理想規則功利主義。
它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認為,如果一個行為符合一套規則,而普遍地符合這套規則會最大限度地增進效用,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就是正當的;另一類認為,如果一個行為符合一套規則,而普遍地承認這套規則會最大限度地增進效用,那么在這種情形下,該行為就是正當的。在這裡,承認一條規則,被認為還沒有完全達到符合該規則。當然,規則功利主義者要使他的規範倫理學達到完整,還必須告訴我們哪些規則能實現他所說的要求。
一般認為,普遍功利主義、原本規則功利主義以及第一類理想規則功利主義最終都相當於行為功利主義。這個論證太長了,不宜在此重複,而且這種說法很難加以評定。但是,很顯然,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確的,那么,這些形式的功利主義就和行為功利主義不相上下。無論如何,原本規則功利主義相當於普遍功利主義,兩者面臨相同的情況。實際規則功利主義顯然是值得懷疑的,因為一個社會的實際公認的道德規則不見得都有助於這個社會的最大福利,或者是為這個社會的存在所必需的。再者,通行的規則在不同的社會有頗大的差異,並且時時有所變更,基於此種事實而倍增此種困難。因此,很難理解這些規則如何會最大限度地增進全世界的效用。至於理想規則功利主義的兩種形式,這方面也有種種問題。但是,我將試圖說明我認為是反對一切形式的功利主義的一種意見,來回答這些問題,因為這些功利主義都把最大限度地實現善超過惡的餘額當作道德上是非的唯 一終極標淮,只是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間接的罷了。這個反對意見概括了曾被西季威克和其他許多人用來反對行為功利主義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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