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
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它不僅體現了
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現,使法律成為“峻禮教之防”的工具,從而確立了後世法定親(屬)等(級)制度。依
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一直持續到明清。
制度主要內容
晉制《
晉律》時,第一次將禮中的“
服制”列入律典中,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
五服”,即以
喪服為標誌表示親屬間血緣親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稱“五服”。
“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是:服制愈近,即
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制度背景
五服制度原屬禮制的內容,
晉律為“竣禮教之防”,將其納入法律,作為親屬之間
立嗣,繼承,贍養等民事關係以及親屬相反定罪量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