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縣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組織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信用信息公示,並對公示信息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四)負責依法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依法承擔市場和網路商品交易行為以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食品藥品流通,食品生產領域商品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負責處理與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諮詢、投訴、舉報,組織開展生產、流通、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體系,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
(六)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七)依法開展調查反壟斷案件、發現反壟斷線索、獲取反壟斷第一手資料、開展反壟斷調研、開展反壟斷普法宣傳,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八)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九)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馳名商標的培育推薦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
(十二)負責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調味品,下同)流通、消費環節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
(十三)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縣衛生健康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四)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承擔縣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和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工作。
(十六)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十七)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違法行為。
(十八)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十九)負責建立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等相關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二十)負責制定全縣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電子營業執照登記註冊便利化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二十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對外交流;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發展規劃和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發展戰略,實施地理標誌產品及商標保護和申報,參與全縣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事宜,按職責範圍組織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二十三)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組織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組織協調轄區內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二十四)負責監督管理標準化工作。貫徹國家和省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制定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畫,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農業地方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監督企業按標準組織生產;管理轄區內商品條形碼工作。
(二十五)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規範、監督市場計量行為。
(二十六)負責認證認可工作。依法對本轄區內實驗室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認證認可相關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協調和監督強制性認證和自願認證工作,引導企業按國際慣例進行各種認證。
(二十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十八)制定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有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二十九)負責市場價格、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不正當價格行為;組織開展價格社會監督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
(三十)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負責組織擬訂全縣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工作。負責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及保護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貫徹智慧財產權交易、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政策,貫徹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承擔專利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相關工作,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申請、授權、註冊、登記等信息。負責承擔縣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一)負責市場監管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三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信息科技局)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信息科技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3.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縣衛生健康局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縣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工作和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市場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5.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橋樑、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及學校周邊戶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無證經營的各類攤販的監管執法工作;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局屬單位
湯旺縣烏伊嶺鎮市場監督管理所
湯旺縣消費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