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定財政、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稅收法規和制度的擬訂。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負責各項財政收支的管理。
(四)管理、指導及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
(五)管理政府債務、政府貸款業務、財政票據、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擬訂和執行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
(七)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產權管理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管;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公共資源統計分析及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審核,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
(九)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區屬單位委派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一)貫徹落實黨的人才發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關職責。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財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制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重要報告和檔案的起草和修改;負責組織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財政信息、財政宣傳和新聞發布;負責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督辦、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科研、財政信息化工作;負責財政檔案彙編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局內部各項行政管理和服務保障的協調工作;負責治安、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重大會議的組織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思想教育工作;指導財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擬訂和實施財政系統人員培訓教育規劃;負責計畫生育、因公因私出國(境)報批等工作。管理本局機關及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離崗退養人員。協調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和參與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法規起草工作的調查研究;組織協調和參與地方稅收政策的擬定;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有關法規的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二)預算股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負責區級財政預算的編制及執行;擬定和執行預算管理制度;負責區級財力的分配與管理;負責政府債務管理,負責區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
(三)國庫股
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區級財政收支的統計工作,分析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區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區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區級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貫徹執行國債管理制度;承擔財政資金支付和會計核算工作,監管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
(四)社會保障股
承擔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和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研究社會深障制度改革工作;編制區級社會保障資金預算草案;擬訂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參與社會保險資金、撥付、核算工作。
(五)工貿外經股
研究和配套我區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擬定和監督地方個業財務管理制度,規範企業改革中的財務行為;負責全區企業有關資料的收集集、匯總和分析工作;負責上級安排給我區企業各項資金的分配並監督和追蹤使用情況;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轉讓,審查確定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和立項,對資產評估人員進行考核和培訓;監督金區企業的財務執行,幫助和監督企業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工作,參與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外債管理: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協助管理非貿易外匯;辦理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轉貸業務。
(六)建設與採購監督股
負責制定區級政府採購的政策規定,公布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等;負責審核本級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對政府採購信息、採購方式實行管理;負責管理區級政府採購專家庫;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對集中採購代理機構進行監督、考核。編制區級經濟建設支出預算草案,下達經濟建設支出預算,辦理資金撥付;指導和監督國有建設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進行檢查、監督和效益分析;參與投資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和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安排。
(七)績效監督會計股
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制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組織區直預算單位實施財政支出自我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財政支出項目重點評價;負責管理績效評價評審專家庫,指導、管理中介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制訂財政監督檢查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監督檢查局內各股室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情況;管理和指導全區財政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行政監察和紀檢、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制訂的會計法規、準則、制度;負責管理和組織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會計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區的社會審計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全區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制度工作;指導農村財務代理記賬工作。
(八)農業股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海洋漁業等方面部門預算工作;負責分管部門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政策和財務管理辦法;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財務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分配和管理財政扶貧資金、支援不發邊地區發展資金和土地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九)資產管理股
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實行企業會計管理的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負責對國有房產出租(轉讓)收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基金進行徵收管理及實行財政監督。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轉讓,審查確定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和立項,對資產評估人員進行考核和培訓。
(十)綜合股
擬訂全區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標準的審核並進行財務監管;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財政票據;管理罰沒財物收入;負責國有土地、海域、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
(十一)行財股
負責行政政法,教育、科學、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報訂行政事業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管理外事、外宣經費;管理教育、科學、文化、出版,體育、廣播電視、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費: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辦理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有關事項。
(十二)金融債務股
承擔霞山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擬定、執行工作;承擔霞山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及指導區部門債務相關工作;承擔霞山區涉外、地方金融財政政策的擬定和執行工作;擬定開展區級PPP項目管理和指導部門相關工作;辦理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轉貸業務;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債券需求申報、分配和還本付息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