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湘鄉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湘鄉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自1990年成立以來,已走過了20年的歷程。2007年8月通過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並經省民政廳註冊,成為了由湘鄉市委、市政府直接領導,湘潭市教育局主管的獨立法人組織。本屆基金會由25名理事、3名監事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按國務院的要求建立了規範性的章程和財務等規章制度。基金會的主要任務是:募捐增值、獎教獎學、扶困助學和開展“園丁之家”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鄉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0年
  • 建設項目:獎教獎學 扶困助學 園丁之家
  • 主管部門:湘鄉市委、市政府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組織機構,基本情況,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90年,湘鄉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以來。
2007年8月,基金會通過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並經省民政廳註冊,成為了由湘鄉市委、市政府直接領導,湘潭市教育局主管的獨立法人組織。

主要職責

募捐增值、獎教獎學、扶困助學和開展“園丁之家”活動。

組織機構

本屆基金會由25名理事、3名監事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

基本情況

其基本情況是:
一、領導高度重視
本會成立以來,市委、市政府一直把基金會工作列入了重要議事日程,書記、市長和四大家分管的領導經常親自過問和聽取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工作匯報,多方幫助解決重大問題,支持基金會堅持按章程辦事,從而使基金會的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
二、不斷廣開基金源泉
20年頭,基金會在募集資金上,開闢了一條“全民興教”的路子。一是市委、市政府發文,動員機關公務員和全市教師帶頭向教育基金會捐款,形成了一個兩萬多人的基本募捐群體。二是市委、市政府堅決貫徹落實省、湘潭市兩級人民政府檔案精神,相應發出了《關於認真做好教育基金募捐工作的通知》。(2010年,市委、市政府重新恢復每位學生家長每個學期向教育基金會募集2元的規定。)三是2009年市委、市政府召開了全市募捐大會,在會上一次捐款47萬多元。四是向全社會廣辟募捐渠道。多年來不少民營企業家回響政府號召,積極為基金會捐款。企業家一中校友譚少波連續三年每年捐款20萬元;步步高超市董事長王填已捐款超過100萬元;湘潭盤龍集團王總三年為我市120名貧困大學生每人每年資助1萬元直至大學畢業;湘潭華銀基金會連續三年出資80萬元幫助13名大學新生圓大學夢;民營企業主肖建軍三年每年捐款7萬元資助困難學生;韶峰集團李總去年一次捐款7.5萬元;新疆建設大軍許福求、陳秋生、王正宜等為基金會慷慨解囊;湘鄉民營企業老闆王炎松2009年一次捐款10萬元;本會副理事長何德輝兩年為基金會增值80萬元。郴州湘鄉商會借成立一周年慶典,在大會上宣傳了湘鄉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當場有劉加河、江元卿、羅新華等老總向湘鄉教育基金會捐款10萬元;深圳文韜電子有限公司來湘專贈全市中小學生點讀機等學生用品折合人民幣13.8萬元。五是市級各局向基金會募捐。如:市財政、房產、建設、廣電、人防辦、供水處等單位堅持數年向基金會捐款。
三、積極開展獎教獎學、扶困助學和“園丁之家”活動
在獎教獎學上,緊緊配合教育局,每年的教師節慶典上和高考報喜活動中,獎勵優秀師生。近三年中,獎勵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和三好學生、學生標兵1638人次,共發獎金328萬元。在扶困助學上,重點放在患重症病和家境特困的教師、孤兒、半孤兒、特困學生。近三年來扶助了困難教師1225人次,困難學生1915人次,共發放資金達430萬元。“園丁之家”活動:除參加全國、省、市優秀教師園丁活動外,本會也積極開展了“園丁之家”活動。有效地調動了教師的積極性。
教育乃民族之基石,是關係到國家強盛的興國要務。市委、市政府領導為全力打造教育強市而傾智盡力。但單靠政府財政投入是遠遠不夠的,尚有許多默默奉獻、精心耕耘、業績突出的教師、有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需要獎勵。還有400多名重症教師、2500多名學生孤兒等特困學生需要救助,這些困難師生渴望有人拉一把、送一程,能圓他們的興國奉獻、求學成才之夢。
基金會宗旨:獎教獎學 扶困助學 園丁之家。
基金會業務範圍:,扶助特困教師和學生,開展園丁之家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湘鄉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為: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募捐教育基金,開展獎教獎學、扶困助學和“園丁之家”活動,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本基金會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湘潭市教育局
第八條 本基金會辦公地點設湘鄉市教育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宣傳基金會的性質、宗旨和作用,積極向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營企業、學生家長、個體經營者、人民民眾等單位和個人募集教育基金。
(二)弘揚全社會尊師重教的風尚,表彰獎勵對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長期在邊遠山區、條件艱苦地方從事教育事業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資助特困教師,對突發情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教師給予適當資助。
(三)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特困學生完成學業,對突發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亦給予適當資助。
(四)開展“園丁之家”活動,組織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者外出考察學習。
(五)溝通海內外,與港、澳、台同胞及海內外華橋團體進行友好聯誼和合作,接受境外合法捐資。
(六)加強資金管理,把有限資金安全地投存銀行、購買國券、委託證券公司託管和投資經濟效益較好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的公益事業;
(三)有與理事會工作相適應的豐富經費,勤政廉潔,盡職盡責,辦事公道。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首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確定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由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罷免或者增補理事應當由理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協商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參加活動權、批評監督權;
(二)維護基金會的權益,完成基金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會計和出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
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意見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和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基金支出的審批;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機關 、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捐款;
(三)學生家長捐款;
(四)社會各界人士捐款;
(五)投資收益;
(六)接受境外合法捐資;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
(二)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資助特困師生;
(四)組織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開展“園丁之家”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基金的增值、投資活動是指:
(一)購買國券;
(二)存款(銀行);
(三)由安全金融機構託管;
(四)投資經濟效益好的項目。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活動資助項目,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於2007年8月3日經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2008年7月24日經湖南省民政廳核准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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