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基金會

湖南省教育基金會

湖南省教育基金會成立於1990年12月,是屬於公募基金會,致力於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救助特困教師和品學兼優的特困學生、宏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促進教育事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教育基金會
  • 創辦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建立時間:1990年12月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湖南省教育基金會是1989年由時任國家副主席王震倡導,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籌辦,1990年12月正式建立的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熱愛公益事業的各界知名人士和相關單位、捐贈單位代表組成。第一屆理事會任期從1990年12月至2005年11月,省政府原省長孫國治任理事長;第二屆理事會任期從2005年11月至2012年9月,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劉玉娥任理事長,省委原書記熊清泉任名譽理事長;第三屆理事會於2012年9月10日換屆產生,省委原常委、省紀委原書記許雲昭任理事長,熊清泉、劉玉娥任名譽理事長,省委原副書記梅克保、省政府副省長李友志任顧問。
湖南省教育基金會成立至今,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得到教育廳、民政廳等相關部門的大力指導和幫助,得到社會各界及愛心人士的鼎力援助。截至2013年底,基金總量達1.47億元。救助了全省14個市(州)重大疾病的特困教師2000多人,並資助了一批困難教師,共發放救助金2400多萬元;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10000多名,獎勵經費近1200萬元;組織6000多名教師參加“園丁之家”活動,服務經費近900萬元;慰問優秀教師和困難教師近7000人,發放慰問金200多萬元;資助全省貧困學生近1300人,發放資助金440萬元;列資近800萬元資助33所邊遠山鄉中國小、特殊學校、幼稚園、民辦高等職業院校改善辦學條件。

建設宗旨

募集教育基金、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救助特困教師和品學兼優的特困學生、宏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促進教育事業發展。

業務範圍

籌集、管理教育基金、宣傳、獎勵、交流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湖南省;同時接受省外企業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募集教育基金,開展以救助特困教師為重點的“愛燭行動”,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資助家庭貧困、品學兼優的大學新生,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促進教育公平,促進教育事業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7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長沙市教育街1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並依法確保投資安全與增值;(二)廣泛、深入開展“愛燭行動”:以救助特困教師為重點,慰問困難教師和優秀教師,協助政府獎勵各類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組織教師開展以提升素質為目的的“園丁之家”活動;(三)開展各種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的活動,興辦各種有利於提高教師社會地位、尊師重教、提高教師素質的事業;
(四)宣傳、表彰為發展教育事業,在尊師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五)開展資助家庭貧困、品學兼優的大學新生的活動;(六)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種用以發展我省教育事業的基金或捐贈;(七)開展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及國際教育組織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八)做好聯絡、引領市(州)、縣(市、區)教育基金會的工作,組織定期召開湖南省教育基金會市(州)研討會,促進省、市、縣三級教育基金會聯動服務教育和發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熱愛公益事業和教育事業,不謀私利,有奉獻精神;
(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做過貢獻;(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本基金會實行理事單位制度和單位理事遞補制度,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原單位或原崗位工作,其理事資格自然消失,由原單位推薦相應崗位遞補人選,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基金會的有關會議及活動,閱讀基金會的有關檔案,接受有關基金會工作的教育和培訓;
(二)參與本基金會工作的決策、實施和監督,隨時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自覺遵守國家的法紀,堅決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完成理事會交給的任務,克已奉公,多做貢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審定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六)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會議領導和管理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理事長可委託副理事長代為召集,或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業務活動,包括募捐、設獎、基金投存、管理和使用,以及其它重大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五)重大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理事會和理事長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人員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人員,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可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與其產生程式同。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名譽理事長的聘請由理事長提出,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或違反集體決策,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議和理事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會議決定;(五)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報告業務工作和財務狀況;(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六)簽發秘書處的檔案,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募捐和接受捐贈;(二)利息及投資收益;(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自願量力原則和有關法規精神,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1、教育事業
2、行政辦公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省性的募集教育基金;
(二)組織義賣、義演等活動或邀請一批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舉行懇談會以募集資金;
(三)有關教育公益事業或基金會自身發展的資金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完整合法、真實、準確。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或合併;
(四)導致“應當終止”的其它事故。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的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由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三)捐贈給省內急需資金的各級各類學校。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活動,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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