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大學教育基金會

湖南省湘潭大學教育基金會

湘潭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公募基金會,於2007年12月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主要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募集資金。

湘潭大學教育基金會將積極制定並實施籌款工作計畫,廣泛聯絡社會各界,充分發揮湘潭大學與社會各界聯繫溝通的紐帶作用,促進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知名人士和海內外校友對學校的關心和支持,拓寬學校辦學資金渠道,增強學校的自我生存、發展能力。教育基金會將根據捐贈者個人意願或協定設立各類獎教金、獎學金、助學金以及研究基金。教育基金會對學校各類捐贈款和基金會資金統籌歸口進行嚴格管理,保證捐贈款的使用完全符合捐贈者意願和基金會宗旨,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湘潭大學教育基金會
  • 主管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成立時間 :2007年12月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為適應國家教育事業發展與改革的需要,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的捐贈,服務湘潭大學的建設和發展。

業務範圍

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的捐贈,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設立基金資助項目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湖南省湘潭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適應國家教育事業發展與改革的需要,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的捐贈,服務湘潭大學的建設和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萬元,來源於湘潭大學。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位於湘潭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接受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管理好基金會的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運作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資助湘潭大學的教學科研。如資助數字校園建設、實驗室建設、學科建設、學術會議、交流合作、科研項目配套和科研人員獎勵等。
2、資助湘潭大學在校學生。如資助學生社團活動、科技製作、體育活動、文娛活動、參與各類比賽等等。
3、資助湘潭大學在校教師。如資助論文或書籍出版、出國考察、教師培訓、外教聘用等等。
4、資助湘潭大學校友會及相關工作。
5、資助湘潭大學校園建設。資助湘潭大學校園的建設與維護,包括建築物、場館設施、道路、園林綠化、文化設施等等。
6、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四)接受政府或其他團體的委託,組織人員開展專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根據發展需要,任期內可以適量增選和調整。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積極支持本基金會,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公益事業,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二)累計為本會捐贈非定向資金超過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單位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享有對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時獲得獎勵的權利;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基金會提供業務信息和工作協助,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種公益活動;
(六)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事項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定通過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基金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事宜;
(五)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名、秘書長1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根據需要,可增設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等。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議事機構是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秘書處各內設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二)決定新增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等;
(三)決定由章程規定的較大投資活動;
(四)審議、審定基金會的大、中型活動方案;
(五)決定基金會工作人員的績效獎勵方案;
(六)審定理事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七)對本基金會有較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應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臨時發起,由理事長主持,可採取檔案會簽或者召開會議方式決議相關事項,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通過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核。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基金會內部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重要規則和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年度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辦事機構內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理事、基金會財會人員及前兩者的近親屬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三)基金會開展相關業務的必要費用;
(四)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而進行的超過 10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本基金會的較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而進行的超過50萬元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餘資金,捐贈給湘潭大學專項用於教育事業;其他剩餘實物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捐贈給湘大專項用於教育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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