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駐外勞務輸出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湘西自治州駐外勞務輸出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穩定就業、擴大就業、提升就業總體要求,建立穩固的勞務合作基地,為勞動者提供優質服務,實現精準轉移脫貧。根據《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湘西自治州勞務協作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州政發〔2016〕9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湘西自治州駐外勞務輸出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是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外派駐臨時機構,一併納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外派駐機構管理,具體由州人社局和州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共同監管。
第二章 機構設定及工作職責
第三條 機構設定。從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抽派10名工作人員專門從事勞務輸出服務工作,縣市抽調人員由州統籌安排,組建5個州駐外勞務輸出服務中心。分別是:湘西自治州駐長沙勞務輸出服務中心,湘西自治州駐上海勞務輸出服務中心,湘西自治州駐深圳勞務輸出服務中心,湘西自治州駐北京勞務輸出服務中心,湘西自治州駐重慶勞務輸出服務中心。
第四條 工作職責。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為:
1、精準識別。服務中心通過駐地的社保和公安信息系統及州內勞動力資源資料庫數據,對湘西籍已經就業人員信息進行核實和比對。
2、精準對接。服務中心通過與當地人社部門及用工企業簽訂勞務合作協定,儲備一批質量高的就業崗位信息,為農村轉移就業人員,特別是建檔立卡戶提供穩定就業、轉崗就業、提升就業服務。建立與當地人社部門高效快捷的協作機制。
3、精準服務。服務中心建立勞動者協會信息平台,分為地市級和縣級,並明確兩級協會負責人;建立QQ群或微信群,在1000人以上的務工集中地明確QQ群或微信群主;爭取相關黨委的支持,在駐地黨員相對集中地區建立黨支部,組織開展黨員活動。
4、勞動維權。開通勞動維權及政策諮詢熱線,為湘西自治州務工人員搞好勞動維權服務工作。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五條 抽派人員單位要加強對抽派人員的管理,按月了解抽派人員工作開展情況。
第六條 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每年在駐地開展工作不少於160天,休假等事宜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由州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備案管理。
第七條 抽派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對於違反規定的,按有關法規處理。
第四章 工作經費
第八條 經費來源。服務中心工作經費由州財政局專項解決。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補助等按照《湘西自治州州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費開支。服務中心經費主要用於建立勞務合作基地;按月收集有效就業崗位信息;摸清所在區域湘西籍就業人員情況;核實和比對就業人員信息,分別建立就業人員台賬、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就業台賬;開展穩崗轉崗服務;建立QQ群或微信群;建立黨支部;建立勞動者協會;開通勞動維權政策諮詢熱線;辦公、差旅、接待等其他相關開支。
第十條 財務報賬。服務中心人員發生的工作基本費用由中心主任按季度或工作進度提出申請,報州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審批。服務中心要建好資金使用台賬。
第十一條 服務中心辦公和住宿場地由州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免費提供,為工作期間就餐提供方便。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二條 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考核,考核內容由州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制定。
第十三條 服務中心年終考核未達60分的為考核不合格,達90分以上的為優秀。不合格的取消個人年終評先評優資格,優秀的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每發現一次投訴,經核實屬實的,扣減年終考核評定分值。
第十五條 維護好勞動者權益,投訴受理率100℅,案件辦結率80℅。出現勞動者投訴不受理,每發現一起扣減年終考核評定分值。
第六章 激勵機制
第十六條 服務中心工作完成情況與基本工作經費掛鈎。
第十七條 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定期抽查服務中心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不實、虛建台賬、冒領補貼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駐外勞務輸出服務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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