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勞務協作服務管理辦法

湘西自治州勞務協作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戰略部署,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開展粵湘勞務協作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6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勞務協作脫貧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6〕65號)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優質服務、穩步提升的原則,積極開展勞務協作服務管理工作。教育和引導貧困勞動者崇尚勞動光榮精神,弘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調動各方資源,幫助有就業意願人員實現轉移就業。充分發揮勞務協作在促進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穩定脫貧的重要作用。
第三條圍繞轉移就業、穩定就業、擴大就業總體要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確定階段性工作目標,每年完成一批建檔立卡戶穩定轉移就業任務。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各級政府是履行勞務協作服務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本地轉移就業脫貧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轉移就業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並抓好組織實施。州、縣市(區)、鄉鎮(街道)分別成立勞務協作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勞務協作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勞務協作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務協作日常工作。縣市政府負責組織本地勞務輸出,指導轄區企業為貧困勞動力提供就業崗位,為企業吸納轉移就業提供政策支持。湘西經濟開發區及各工業園區負責指導區內企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戶轉移就業,促進穩定就業。鄉鎮(街道)政府負責摸清勞動力資源信息,建立勞務輸出台賬,做好勞動力轉移輸出組織工作。村級組織負責勞動力資源的摸底、採集、更新和用工信息的傳送。
第五條州、縣市(區)相關部門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勞務協作服務管理工作。人社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工作方案、實施細則、考核管理辦法、聯席會制度等,建立勞務協作信息服務平台,分解目標任務,抓好項目實施、政策支持、資金落實、考核驗收。發改部門負責為創新創業園區企業提供有關政策、項目等服務,支持園區企業吸納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經信部門負責會同人社部門落實州內工業企業用工崗位信息。扶貧開發部門負責貧困勞動力的精準識別、建檔立卡,開展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技術培訓,發放建檔立卡戶外出務工人員勞務卡和落實交通補助。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參加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落實返鄉農民工從事農村產業開發扶持政策,帶動貧困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脫貧。民宗部門負責落實支持返鄉農民工從事民族特色產業開發政策。財政部門負責轉移就業工程資金的籌措、發放和監管。教體部門負責做好貧困勞動力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商務部門負責做好家政服務、餐飲、商貿物流等行業吸納轉移就業工作,為電商平台進農村提供服務。科技部門負責組織為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大戶、返鄉農民工創新創業提供科技服務。人行湘西中心支行負責推動金融機構落實創業擔保貸款發放,為貧困戶開通綠色通道,提供金融扶持。婦聯負責協助做好貧困家庭婦女技能培訓,打造婦女勞務技能品牌。工商聯負責協助外聯工作,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吸納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湘西職院負責開展貧困勞動力培訓,為學員提供優惠條件,落實困難學員生活補貼。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履職,為勞務協作服務管理工作提供相關支持。
第六條駐外辦事機構負責為駐外勞務服務中心提供辦公和住宿場地,協助做好收集就業崗位信息、外出務工人員信息、建立勞務合作基地、開展勞動維權等工作。
第七條駐村扶貧工作隊(組)負責協助鄉鎮做好貧困村勞動力資源信息統計,組織建檔立卡戶貧困勞動力參加培訓,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勞務協作工作。
第三章推進措施
第八條 精準識別。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建檔立卡系統人員資料庫為基礎,精準摸清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情況:貧困勞動力數量和有關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健康狀況、家庭收入、家庭成員等;已轉移就業貧困勞動力數量和有關情況,包括就業地區、就業單位、就業崗位、薪酬水平、就業滿意度、轉崗需求、子女入學以及家屬隨行等;暫未轉移就業但有勞動能力、有轉移意願的貧困勞動力數量和有關情況,包括有意願的就業地區、行業企業、崗位工種、薪酬待遇、公共服務需求、隨行家屬等;國中、高中畢業後未繼續升學的畢業生(簡稱“兩後生”)有轉移就業、到職校就讀意願的人員數量等。按照“一人一卡、一村一冊、一鄉一櫃、一縣一庫、一年一更新”要求,建立本區域勞動力資源信息資料庫,做到基本信息清、就業去向清、就業意願清、就業收入清。每年及時進行信息更新。
第九條精準對接。按照“省外、省內、州內、縣內”四個層次建立精準對接機制。省外,在珠三角、長三角、京津冀、成渝經濟區等地設立勞務服務中心,開展勞務協作。省內,在長株潭地區設立勞務服務中心,開展勞務協作。州內、縣內,依託轄區內工業園區、農業園區、商貿物流園區、旅遊景區等經濟實體,吸納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其他地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勞務輸出協作關係。
第十條精準培訓。根據市場需求、企業需求、崗位需求和勞動者需求,堅持分類培訓、以崗定訓、量身培訓,做到培訓對象精準、培訓計畫精準、培訓內容精準、培訓方法精準,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至少掌握一門就業所需技能。整合人社、扶貧、農業、移民、科技、教體等部門的培訓資金、師資和場地,形成培訓合力。加強與輸入地企業、職業學校的對接,共同推進勞務培訓工作。通過精準培訓,打造湘西勞務品牌。
第十一條精準服務。圍繞“轉移一人、脫貧一戶”目標,精準做好勞務協作服務工作。對尚未轉移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做好信息諮詢、技能培訓、勞務輸出等工作;對已轉移就業的人員,做好穩崗轉崗、繳納社保、勞務維權等工作。妥善解決務工人員外出後出現的留守兒童教育、老人贍養等實際困難和問題,保障外出務工人員的宅基地、承包地、山林等合法權益。
第四章 協作機制
第十二條完善全州勞動力資源信息平台,建立州、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信息平台,同時,與省外社保部門、企業建立協作機制,實現有效對接,確保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建立“湘西勞動者協會”微信公眾服務平台,為勞動者掌握政策、尋求崗位、維護權益提供服務。駐外辦事機構也要建立“轉移就業”微信等方式的公眾服務平台,為外出務工人員提供企業用工、崗位需求、轉崗換崗、權益維護等服務。
第十三條加強勞務協作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州有就業局、縣市有就業中心、鄉鎮有社會保障站、村有服務信息人員”的就業服務體系。明確各級勞務協作機構的職責,形成上下互通、內外對接的協作機制,為轉移就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承擔轉移就業的社會責任,州內接受貧困勞動力的企業要建立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職工專項台賬,對台賬內的貧困勞動力要制定優惠的傾斜政策。對新入職的貧困勞動力簽訂至少1年以上的勞動契約,對難以適應崗位要求的,可開展技能培訓或予以崗位調整,力求就業穩定。對州外接受我州貧困勞動力相對集中的企業,聯絡當地人社部門定期走訪,形成良好的勞務協作關係,以實現穩定就業、提升就業的目標。
第十五條建立省外、省內、州內、縣內四級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州本級與對接地市半年會商一次勞務協作工作;縣市與對接地人社部門、用工企業每季度會商一次勞務協作工作。駐外辦事機構隨時跟蹤,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州本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勞務協作專項資金,用於開展勞務協作信息資料庫建設、轉移就業對接服務、基層平台建設、駐外勞務服務中心等勞務協作工作的有關支出。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由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勞務協作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有意願參加短期就業前技能培訓的,按照同類職業培訓補貼標準上浮 70%給予補貼;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按就業前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40%給予補貼;參加就業前技能培訓的,培訓期間按實際到課時間給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對通過半年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獲得初、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貧困勞動力,扶貧部門從財政扶貧專項資金中每人疊加補助1500元。
第十八條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兩後生”就讀職業院校實行免費政策,每年享受生活補貼2500元。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面臨失學、輟學的義務教育、普高教育、高等教育階段特困學生,優先安排特困學生扶貧助學補助資金,每人每年補助2000元,所需資金從財政扶貧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引導返鄉農民工自主創業,鼓勵銀信部門簡化擔保手續,降低貸款門檻,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每戶 10 萬元以下貸款,並按規定給予貼息。
第二十條轉移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憑企業招用勞動契約(就業協定)和交通費票據,按照省外、省內、州內縣外據實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400元、200元、100元交通路費補助,所需資金從財政扶貧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從優落實建檔立卡轉移就業貧困勞動力戶籍、就醫、子女就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激勵制度
第二十二條建立湘西州勞務協作工作績效考評制度,根據考核結果實施以獎代補。
第二十三條對市場化運作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勞務中介機構、農村勞務經紀人和商會組織,每成功介紹貧困勞動力就業1人並穩定就業1年以上,提供1年跟蹤服務的,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給予300元/人的中介和跟蹤服務補貼。所需資金由輸出地縣市(區)財政協調安排。
第二十四條對州內吸納本州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依法繳納社保資金、簽有勞動契約、用工1年以上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縣市(區)財政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貼。
第二十五條 州對縣市(區)每年簽訂勞務協作目標責任書,並納入對縣市(區)的績效考核範圍。對全面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及州直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進展滯後的責任單位,州政府將對其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對沒有完成勞務協作任務的,取消單位及個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二十六條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微信網路等媒體加強對勞務協作工作的宣傳,樹立正面典型,強化激勵和引領作用,促進勞務協作工作順利開展,確保貧困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