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幹流兩岸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湘江幹流兩岸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是一個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的為貫徹落實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畫”,防治湘江流域養殖污染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江幹流兩岸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 制定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方案目標:防治湘江流域養殖污染 
  • 檔案編號:湘政辦函〔2014〕87號 
介紹,總體安排,目標任務,實施範圍,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相關資訊,

介紹

為貫徹落實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畫”,有效防治湘江流域養殖污染,促進我省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安排

根據湘江環境容量,合理調整、最佳化畜禽水產養殖結構、布局及規模,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落實農業源污染減排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有效控制養殖總量,推行清潔生產方式。對現有湘江流域養殖污染進行綜合整治,加快推進畜禽水產養殖廢棄物減量化排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促進生態環境持續向好。

目標任務

(一)2014年10月31日前,湘江沿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的劃定與公告。 (二)2014年底前,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湘江幹流兩岸1000米、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以外湘江幹流兩岸500米範圍和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陸域保護區內年出欄300頭以上生豬以及牛、羊、禽限定規模養殖場(小區)全部退出或搬遷;2015年底前,以上範圍年出欄50-300頭的生豬規模養殖場(戶)全部退出或搬遷。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須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要求,配套建設或改造與養殖規模相應的養殖污染防治設施。2015年底前,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處理達標率達到75%;力爭到2016年底前,達標率實現100%。 (四)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一級水源保護區等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禁止網箱養殖,現有網箱養殖須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

實施範圍

實施區域:長沙市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長沙縣,株洲市荷塘區、蘆淞區、石峰區、天元區、株洲縣,湘潭市雨湖區、岳塘區、湘潭縣,衡陽市珠暉區、雁峰區、石鼓區、衡陽縣、衡南縣、衡山縣、衡東縣、祁東縣、常寧市,永州市零陵區、冷水灘區、祁陽縣,岳陽市湘陰縣、汨羅市、屈原管理區。 整治對象:上述行政區域湘江幹流兩岸規定範圍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水產網箱養殖。畜禽規模養殖場是指年出欄生豬≥50頭、常年存欄奶牛≥100頭、年出欄肉牛≥100頭、年出欄羊≥300隻、常年存籠蛋雞≥10000羽、年出籠肉雞≥50000羽、年出籠水禽≥10000羽的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畜禽養殖場;畜禽規模養殖小區是指擁有5個以上養殖單元,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規模按生豬相噹噹量換算)以上,生產相對集中或相對封閉的養殖區域。

工作內容

(一)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劃定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實施方案,並報省畜牧水產局備案。 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湘江幹流兩岸1000米、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陸域保護區和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以外湘江幹流兩岸500米範圍內的陸域應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禁止新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 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湘江幹流兩岸1000-1500米和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以外湘江幹流兩岸500-1000米內陸域應劃定為限養區。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結合環境承載能力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限養區內畜禽養殖品種、規模和總量。 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一級水源保護區等其它環境敏感區應劃定為網箱養殖禁養區。其它水域應科學確定網箱養殖的數量和面積。 (二)切實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退養、限養工作。上述禁養區現有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當按本方案規定的時間予以關閉或搬遷,未按規定退出的,應予依法強制拆除。 限養區內超過養殖總量的,要逐步進行壓縮、轉移或關停,須在2016年底前符合限養量標準。 切實加強禁養區外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範建設防污設施,推廣套用清潔養殖技術,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三)嚴格執行規模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建設與養殖量相匹配的糞污貯存、糞污輸送、污水處理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並根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採取必要的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措施。經過處理的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四)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批發放標準。各級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從嚴審查防疫條件,對沒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的,堅決不予審批。 (五)積極推進畜禽規模養殖排污備案登記。湘江幹流區域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應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養殖規模以及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保障措施

(一)落實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養殖污染防治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明確部門職責,細化責任分工。環保部門要加強湘江養殖污染的監督執法,牽頭協調“三年行動計畫”的實施;畜牧水產部門要做好湘江養殖污染源的調查摸底和退養補償資金測算工作,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與服務;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三年行動計畫”補助資金,加大湘江養殖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監督資金使用;發改、科技、規劃、國土資源、林業部門都要認真履行職責,為湘江養殖污染防治提供保障服務。 (二)整合項目資源,加大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整合項目資源,加大湘江養殖污染治理的資金投入。從今年起,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整合相關專項資金用於湘江養殖污染治理。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殖糞污治理和綜合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形成多元化參與養殖業污染治理的投入機制。 (三)規範資金補償,引導養殖退出。對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退出的規模養殖場(小區、戶),按畜禽欄舍面積(生產配套設施建築面積按欄舍面積25%折算)每平方米補償300元。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庫區、一級水源保護區等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網箱養殖戶,在2014年底前主動退出的,按每口網箱按1960元(70元/m2)的標準給予補償。補償資金由省與市、縣財政5: 5比例分擔,省級補償資金先預付50%到縣,剩餘50%的資金待省級檢查驗收合格後再撥付。未按規定時間退出的禁養區規模養殖場(小區)暫停發放各類財政性獎補資金。各地要認真做好所屬範圍內的規模畜禽養殖單位摸底核實工作,並將摸底情況以當地政府的檔案分別上報省環保廳、財政廳、省農業委(畜牧水產局),嚴禁虛報冒領。省人民政府將組織對相關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弄虛作假或將資金挪作他用的,按比例扣減或全額收回補助資金,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創新政策機制,扶持產業發展。各級人民政府要創新政策機制,鼓勵和支持退出規模養殖企業異地搬遷,科學發展養殖生產,確保畜禽水產品有效供給;對養殖企業異地搬遷所需的用地、用水、用電和金融信貸等,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服務、依法保障。 (五)加強執法監督,嚴格績效考核。嚴格落實各級政府、企業對環境保護的法定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畜牧水產、國土資源、水利水務、公安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大綜合執法力度,嚴格養殖污染的違法行為處罰。湘江幹流縣市區畜禽養殖退養任務完成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省環保廳、財政廳、省農業委(畜牧水產局)對整縣的規模戶退養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納入對該縣績效考核的內容。

相關資訊

2015年06月25日,湖南日報(中共湖南省委機關報)報業集團創辦的華聲線上網站上,刊登網友一篇《衡東縣畜牧水產局引導養殖戶退養拆遷補償工作未真正落實》的文章,舉報衡東縣畜牧水產局不按湖南省《湘江幹流兩岸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中養殖戶拆遷300元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規定發放拆遷補償,涉嫌欺騙養殖戶,剋扣養殖戶拆遷補償金。對此湖南日報記者連線衡東縣畜牧水產局,衡東縣畜牧水產局發文《關於網友投訴“衡東縣畜牧水產局引導養殖戶退養拆遷補償工作未真正落實”一事的回覆》,做出回應。網友舉報文章里寫道“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 《湘江幹流兩岸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中規定,“對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退出的規模養殖場(小區、戶),按畜禽欄舍面積(生產配套設施建築面積按欄舍面積25%折算)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而衡東縣畜牧水產局認為我父親養殖場只能退養,僅按100元每平方米的“退養”標準給我父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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