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湖筆保護和發展條例

湖州市湖筆保護和發展條例

《湖州市湖筆保護和發展條例》於2023年1月5日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已經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2023年4月13日湖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湖筆保護和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目錄,全文內容,

全文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和傳承
第三章 創新和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筆製作技藝的保護和傳承,促進湖筆產業高質量發展,弘揚湖筆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湖筆的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湖筆,是指始創並根植於湖州,其製作技藝已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具有獨特品質,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毛筆。
第三條 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規劃引領、保護為主、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批准湖筆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並將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託,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推進,組織編制湖筆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加強對湖筆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與湖筆相關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保存工作,以及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的評定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湖筆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湖筆有關標準的制定、完善和實施。
發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農業農村、科技、財政、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湖筆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湖筆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提升湖筆質量和品牌形象,助力湖筆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七條 湖筆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行業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管理,服務湖筆產業健康發展,擴大湖筆文化影響力。
第八條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參與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
各類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湖筆保護和發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為湖筆保護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章 保護和傳承
第九條 湖筆應當經過擇料、水盆、結頭、裝套、蒲墩、鑲嵌、擇筆、刻字等主要工序製作而成,筆頭原材料以山羊等動物毛毫為主,秉承“精、純、美”準則,體現“尖、齊、圓、健”特性。
第十條 本市實行湖筆歷史文化保護名錄製度。
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為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下列與湖筆相關的歷史文化資源可以列入保護名錄,並由市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一)反映湖筆歷史文化的歷史製作場所、古遺址等各類建(構)築物;
(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湖筆以及製作工具等實物;
(三)與湖筆相關並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民俗、禮儀,以及圖書、手稿、影像等文獻資料;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與湖筆相關的歷史文化資源。
市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等部門制定保護名錄的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列入和退出程式、保護和利用措施以及責任單位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恢復或者修建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構)築物,具備條件的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可以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徵集、收購列入保護名錄的實物、文獻資料,並妥善整理保存。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民俗、禮儀等進行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對製作技藝精湛的湖筆從業人員,由市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評審,認定為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
依法被認定為與湖筆製作技藝相關的國家、省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直接認定為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
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評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開展下列傳承、傳播活動:
(一)建立湖筆工作室(站)、非遺工坊等;
(二)參加政府組織的國內外湖筆文化交流活動;
(三)參與學校組織的與湖筆文化相關的教學、研學活動;
(四)參加與湖筆相關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公益活動;
(五)其他有利於湖筆製作技藝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十四條 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傳授湖筆製作技藝,開展傳承活動,報告傳承情況;
(二)配合相關部門徵集、收購、整理和保存列入保護名錄的實物、文獻資料;
(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湖筆歷史文化資源調查。
第十五條 湖筆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師帶徒、培訓交流、技能比賽等方式,組織湖筆製作技藝傳授活動。
支持職業學校、成人學校通過開辦培訓班、委託培養等方式,傳授湖筆製作技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湖筆製作技藝水平評價體系,指導湖筆行業協會、湖筆生產經營者開展技能等級評價認定,支持湖筆從業人員申報職業技能等級和專業技術職稱,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技能提升補貼。
第十六條 每年農曆九月為湖筆文化宣傳月。
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媒體應當培養全社會的湖筆文化保護和傳承意識,積極向外宣傳湖筆文化,加強國際湖筆文化交流。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園、歷史文化街區、公共文化場館等規劃建設中融入湖筆文化元素,展示湖筆文化。
第十七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湖筆文化進校園”和與湖筆文化相關的教學、研學等活動,將湖筆文化列入中國小地方教材,推動中國小校創建書畫特色學校、成立書畫興趣社團、開設書畫選修課程。具體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市、區縣文聯應當組織書法家協會、美術家協會等社會團體,推薦會員進校園講授湖筆文化、書畫課程。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下列湖筆文化保護和傳承活動:
(一)參與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培養;
(二)組織湖筆製作技藝的保護傳承活動和活態展示展演;
(三)編輯、出版湖筆作品圖文集、湖筆製作專業書籍,創作反映湖筆歷史文化的文學、藝術作品;
(四)利用報刊、廣播、影視、網路等多種形式開展湖筆文化宣傳;
(五)組織開展相關學術研究、交流;
(六)其他有利於湖筆文化保護和傳承的活動。
第三章 創新和發展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湖筆產業的資源條件和特色優勢,科學規劃建設湖筆產業發展集群,培育龍頭企業,最佳化營商環境,強化產業協同,深化“湖筆小鎮”建設,提升“中國毛筆之都”辨識度。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牽頭制定湖筆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運用產業基金、專項資金等扶持措施,促進湖筆產業提檔升級。
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湖筆生產經營者提供多樣、便捷的融資服務。
第二十條 支持湖筆生產經營者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技術合作交流,推進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等方面攻關,構建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
鼓勵湖筆生產經營者與書法家協會、美術家協會加強合作,研發適應不同書畫需求的系列湖筆,開展個性化定製生產。
第二十一條 支持湖筆產業與文房、書畫、會展和絲綢、茶葉等湖州特色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湖筆生產經營者與文化團體、文化企業、旅遊企業合作開發湖筆文化創意產品、湖筆特色旅遊工藝品、湖筆文化旅遊精品線路,共同推廣湖筆品牌符號。
第二十二條 支持湖筆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站銷售、直播帶貨、場景體驗、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擴大行銷,促進線上線下融合,拓展國內外市場。
引導湖筆生產經營者參與全球二維碼遷移計畫。
鼓勵湖筆行業協會、湖筆生產經營者設立湖筆專賣店、專櫃或者體驗館,依託重大節會、展示展覽、書畫比賽等活動推介湖筆。
第二十三條 人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湖筆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培育。
支持湖筆生產經營者引進工藝、美術、設計、行銷等各類人才。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動物養殖經營者和湖筆生產經營者加強對山羊等動物的選育,推動湖筆筆頭原材料供應基地建設。
第二十五條 支持湖筆生產經營者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認證,爭創政府質量獎,推進湖筆品牌建設。
鼓勵湖筆生產經營者運用數位化等手段建立生產、銷售、服務等全過程可追溯體系。
第二十六條 鼓勵湖筆行業協會、湖筆生產經營者制定實施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支持湖筆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依法轉化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湖筆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其公開的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善璉湖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依法制定、完善和公開使用管理規則。
經申請獲準使用“善璉湖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湖筆生產經營者,存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規則情形的,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按照規則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善璉湖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規範使用的指導、監督。
第二十八條 湖筆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
(四)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列入保護名錄的建(構)築物、實物、文獻資料的,由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湖筆從業人員弄虛作假取得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認定的,由市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取消認定。
湖筆製作技藝傳承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義務的,由市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取消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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