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

為提高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控制並減少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規範我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以下簡稱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房屋建築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是結合本地區房屋建築工程實際情況,對質量通病進行有效控制的技術措施,本規定相關技術措施(附屬檔案1)涉及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裝飾裝修、建築給排水、建築電氣、通風與空調、建築節能等分部工程以及鋼結構、裝配式建築、燃氣管道、防滲漏等通病防治專篇。
第四條 工程在設計、施工和監理等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存在更高標準規定時,應按照更高標準執行。
第二章 相關責任主體職責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牽頭通病防治的組織實施,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主體應按各自職責履行本通病防治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縮工程建設的合理工期,通病防治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列入工程造價。
建設單位應在勘察設計和開工前分別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下達《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設計任務書》(附屬檔案2)、《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務書》(附屬檔案3)。
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論證由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批准根據論證意見修改並經監理單位審查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後報送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並在施工過程中督促落實。
在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投訴的,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查明原因並負責妥善解決質量問題或糾紛。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設計任務書》,最佳化設計深度和可靠度,對易發生質量通病的部位應進行細化設計,用節點構造詳圖予以明確。
施工圖設計檔案完成後,設計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設計總結報告》(附屬檔案4),在施工圖設計檔案會審時將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和技術要求向相關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設計單位應參與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論證。
第七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結合《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設計總結報告》,加強對與通病防治有關的設計措施和技術要求的審查,深度、可靠度不夠或構造詳圖不明確的不予通過施工圖審查。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根據《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務書》認真編制《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方案應根據工程實際覆蓋本規定相關分部及專篇。
施工單位應參與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論證,根據論證意見及時修改完善方案並報監理單位審查和建設單位批准。
施工單位應根據批准後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對分包單位、作業班組進行技術交底,實施中嚴格執行樣板先行和舉牌驗收制度,即樣板未經驗收通過不得展開大面積施工;方案涉及的樣板驗收、隱蔽工程和工序檢驗應留存驗收人員現場舉牌驗收的影像資料,舉牌內容應包括工程部位、工序名稱、驗收人員姓名、檢查結論等。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總結質量通病防治實施情況並完成《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總結報告》(附屬檔案5),由監理單位簽署評估意見並經建設單位確認後,報送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參與論證並審查根據論證意見修改完善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對通病防治提出具體要求和監控措施,並列入《監理實施細則》。
對方案涉及的部位或工序,監理單位須加強旁站和巡視,並認真做好樣板、隱蔽工程和工序檢驗的質量驗收工作。
工程完工後,監理單位應在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總結報告》簽署評估意見。
第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體系應滿足相關要求。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契約、委託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按年度統一編號並具有唯一性標識。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加強對見證取樣、送檢程式、規範檢測、樣品處置等的管理。
第三章 主管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通病防治列入重點監督內容,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會審和《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論證進行監督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日常監督和竣工驗收等環節,對相關責任主體是否嚴格落實《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是否按規定留存舉牌驗收影像資料,是否嚴格完成《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總結報告》等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各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編制完善相關技術措施的圖集、圖例,有效提升本規定的實際套用。
第十四條 各區縣建設主管部門嚴格督促建設各方主體落實本規定要求,對落實不認真或違反本規定要求的,應責令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給予停工、通報、不良信息認定等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各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嚴格規範監督執法行為,對在通病防治工作中履職不到位的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湖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的通知》(湖建發〔2011〕22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房屋建築工程通病防治技術措施
2.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設計任務書
3.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務書
4.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設計總結報告
5.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總結報告

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湖州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各有關單位:為提高我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規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19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說明
當前,我市房屋建築工程中民眾反映的滲漏水、裝飾裝修工程以及裝配式建築等質量問題比較突出,我局2011年修訂的《湖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湖建發〔2011〕228號)在適用範圍、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規定已難以有效解決現階段面臨的突出問題。因此,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質量和建設品質水平,迫切需要對現有《湖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作全面修訂,進一步規範提升我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檔案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據
1.《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2.《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
3.《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981-2014);
5.《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11);
6.《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5-2001)等。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明確適用範圍和涉及的通病防治專篇,要求工程在設計、施工和監理等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相關內容。
(二)相關責任主體職責。一是明確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相關責任主體在質量通病防治過程中的責任。二是明確要求建立舉牌驗收制度。三是要求施工圖審查單位加強對與通病防治有關的設計措施和技術要求的審查。
(三)主管部門職責。一是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通病防治列入監督內容,對相關責任主體是否嚴格落實《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是否按規定留存舉牌驗收影像資料,是否嚴格完成《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施工總結報告》等進行重點監督;二是要求各區縣建設主管部門嚴格督促建設各方主體落實本規定要求,對落實不認真或違反本規定要求的,應責令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給予停工、通報、不良信息認定等嚴肅處理
(四)附則。明確了檔案施行日期。
(五)附屬檔案。介紹質量通病防治措施,主要涉及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裝飾裝修、建築給排水、建築電氣、通風與空調、建築節能等分部工程以及鋼結構、裝配式建築、燃氣管道、防滲漏等通病防治專篇。
四、解讀機關
《湖州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解讀機關: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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