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有效提升規划行政審批效能,推進城鄉規劃公眾參與,規範城鄉規劃公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月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規劃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湖州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規劃管理過程中的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公示,是指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規劃管理過程中,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開相關信息,徵集公眾意見建議,接受公眾監督並對此作出信息反饋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公示時間、反饋意見及其處理時間均不計入規劃管理的法定審批工作期限。
第五條 城鄉規劃公示涉及國家機密、軍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公開的內容,不予公示。
第六條 公示階段收集的有效意見建議應作為修改和完善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 城鄉規劃公示可採用現場公示、展示廳公示、網站公示、新聞媒體公示等形式。
規劃許可應在政府網站予以公布,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應同步在建設工程現場進行公示(線形工程以網站、展示廳、新聞媒體等公示為主,一般不進行現場公示)。
第八條 應加強管理,確保公示內容在公示期間清晰、完整,發現損壞、丟失情況,應及時修復或重新製作。公示情況應取證留存,並與公示資料按照《湖州市規劃局(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行政許可案卷製作細則》(湖規發〔2015〕27號)的規定對相關案件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的公示
 
第九條 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修改,應當在上報審批前進行公示並在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十條 在城鄉規劃組織編制過程中出現較大意見分歧或規劃涉及直接影響公眾安全、健康等特殊情況下,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意見。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制定批前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等。
城鄉規劃制定批後公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批准檔案、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等。
  第十二條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划進行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應進行相應的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布,批前公示中應明確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應在公示中告知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公示期滿後應及時匯總意見建議。若有意見建議,需填寫《城鄉規劃制定批前公示意見匯總表》(附表一),並將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作為規劃成果的附屬檔案報送規劃審批部門。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制定的公示時間:
(一)城鄉規劃制定批前公示宜在專家評審或有關部門會審通過後進行,公示期限應不少於30個工作日。
(二)城鄉規劃及重大變更自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布,運用政府網站或固定場所進行批後公布的,批後公布的時間不得少於30個工作日,在規劃期內應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向社會公開。
(三)根據《浙江省控制性詳細規劃圖集編制導則(試行)》要求,編制完成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圖集,要在展覽廳或政府網站等載體供市民長期查閱。
(四)公示反饋意見及處理的期限不得少於公示後的5個自然日。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布應當至少採用政府網站公示和展示廳公示,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批准前還應當在所在地塊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場所進行公示,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布可根據當地實際採用現場公示或政府網站公示。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因規劃期限屆滿、已進行修改等原因而失效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布。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實施的公示
 
第十七條 批前公示應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前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確定後進行。
第十八條 批前公示的範圍:
(一)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規劃許可及變更。
(二)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批前公示的。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批前公示的。
第十九條 批前公示的主要內容:
核發選址意見書批前公示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能清晰表達項目區位的規劃紅線圖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但不限於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
建設項目批前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房建類建設工程應當包括總平面圖、效果圖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但不限於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建築限高),另需註明:“市政景觀僅做示意,具體以批准為準”。
(二)配套市政景觀類建設工程應當包括景觀綠地總圖、給排水總圖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但不限於用地面積、計入綠地率面積、綠地率,給水、雨水、污水市政管線管徑和長度、道路規模)。
(三)單獨選址的基礎設施類項目應當包括總平面圖、效果圖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但不限於用地面積、工程規模)
批前公示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許可事項的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
(二)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享有的權利;
(三)起止時間;
(四)意見反饋途徑和聯繫方式;
(五)其他認為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許可的內容涉及利害關係人利益的,應重新進行公示,說明具體變更內容,公示程式、期限參照批前公示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滿後應及時匯總意見建議。若有意見建議,需填寫《城鄉規劃實施批前公示意見匯總表》(附表二);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定程式提出要求聽證申請的,應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第二十二條 核發選址意見書後以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進行批後公布。
第二十三條 批後公布的內容應包括批前公示主要內容、批准文號等,還應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諮詢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 公示的其他要求:
批前批後公示內容(公示圖和公示牌)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項目周邊道路名稱等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註且清晰可見。
房建類建設項目批前公示應當在附註部分增加:本公示僅限建築單體及總平面布局,具體數據以最終批准檔案為準;室外景觀僅作示意。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實施的公示時間:
(一)批前公示期限應不少於7個工作日,且不少於10個自然日。
(二)選址許可批後公布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或至下一規劃批前公示日止,且實際公布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三)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批後公布,並至竣工核實確認合格之日止。
(四)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規劃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布時間均不得少於20個自然日。
(五)公示反饋意見及處理的期限不得少於公示後的5個自然日。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實施批前公示、批後公布的形式包括:
(一)在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
(二)展示廳或相關政府機構公告欄等固定場所。
(三)在建設工程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公布)牌。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實施的批前公示批後公布,應在建設工程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公布)牌。
公示(公布)牌由建設單位自行委託專業單位製作並安裝,期間應確保使用安全,公示(公布)牌樣稿必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公示(公布)牌的尺寸不宜小於以下要求製作:現場公示(公布)牌尺寸不宜小於2米×3米;在固定場所張貼的公示牌尺寸視現場情況而定。
第二十八條 經法定程式註銷的規劃許可,應及時公布註銷證件編號、註銷理由和註銷日期。
 
第四章 公示後反饋信息收集及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示後反饋信息的收集主要採用來函、來電和回收意見表等形式。有效的反饋意見應在公示期限結束後五日內,包括反饋者的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屬利害關係人的,須提供公示事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實和證明。
  第三十條 應根據收集的公示反饋信息,依照有關規定,按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有利於最佳化設計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予以充分考慮。
(二)無法採納或難以採納的,應予以說明。
(三)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定程式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組織聽證會進一步聽取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三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進入市、區縣承諾報備制改革試點通道的企業投資項目不納入本公示辦法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試行)》(湖規發〔2015〕9號)即行廢止。

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規劃局關於印發《湖州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各分局:
《湖州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湖州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
             湖州市規劃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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