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和實施城市管理及其行政處罰的規劃和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城市管理專項執法和重大執法活動。
(三)協調、檢查和監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
(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五)負責轄區範圍內相對集中的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戶外廣告(含行政許可)、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六)負責與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方面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繫、協調和信息溝通。
(七)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應訴和行政複議。對下級處罰不當和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予以更正或直接查處。
(八)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行政執法局設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檢查和督促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文電、對外聯絡、信息、宣傳、政策調研、會務、檔案、信訪、保衛、保密、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後勤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管理執法隊伍專用裝備;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罰款票據。
(二)政治處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協助局黨委指導黨群工作。
(三)法規監督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依法行政計畫;擬訂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錯案責任追究制等相關制度;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負責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式中較大數額案件、聽證程式案件的審查,並組織聽證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執法委託、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有關事宜;對下級處罰不當和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予以更正或查處;負責與相關職能部門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法制工作的聯繫、協調和信息溝通工作。
(四)綜合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城市管理方面的調研和理論研究;擬訂城市管理中有關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社區等綜合性管理的標準,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組織督查和考核;負責與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繫、協調和溝通;負責城市綜合性管理,組織重大專項整治,承辦民眾投訴相關事項;參與“全國文明城市”、“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和“生態市”的創建、鞏固等相關工作;指導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行政審批處(與綜合管理處合署辦公)
集中辦理本局行政審批(含許可)事項受理、審核、發證等工作,牽頭協調行政審批聯辦、現場踏勘、驗收等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含許可)事項信息公開、業務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
其他事項
(一)市行政執法局和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環保、水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情況。市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需要技術鑑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及時認定、鑑定。
(二)受市建設局委託,行使對裝飾裝修管理、物業管理、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以及拆除工程管理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
(三)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第二支隊增掛“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牌子,派駐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市行政執法局和湖州開發區管委會雙重領導、以市行政執法局為主的管理體制,其人事和業務管理由市行政執法局負責,日常管理由湖州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支隊(分局)領導幹部的任免,由市行政執法局提名,在徵求湖州開發區管委會意見後,市行政執法局任免。
(四)市公安局治安機動支隊實行市公安局和市行政執法局雙重領導、以市公安局為主的管理體制,人事管理由市公安局負責,日常管理由市行政執法局負責。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單位地址
湖州市龍溪北路3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