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簡介
職責
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落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和決定;
(二)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執法。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支取、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償還等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三)負責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報告,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告,編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轉移、封存等業務,審批核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與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財務核算,負責對住房公積金會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可靠性的稽核,並向社會公布經國家審計部門審計後的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安全保值與增值,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建立個人住房貸款信用系統,保證貸款本息按月回收;
(七)負責記載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審批核准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使用;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工作職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6個科室。
(一)辦公室(法規科)
負責中心有關政務、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草擬綜合性報告、檔案和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協調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調研、起草、修改和解釋等工作;負責組織政策性住房金融相關的課題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規劃;負責文秘、宣傳、培訓、信息、保密、保衛、信訪、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各項工作任務、規章制度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人事教育、勞動工資、行政監察等管理工作;負責對外接待、會議會務組織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對派出機構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二)歸集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政策和操作規程;執行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提取計畫;負責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的宣傳與推行;組織實施年度基數調整、催繳、清欠和擴大繳存覆蓋面;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驗審、審核單位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經辦行政執法案件的核實、聽證、應訴等工作;負責對繳存單位的業務培訓,負責對派出機構住房公積金歸集政策的指導和培訓。
(三)使用管理科(資產保全科)
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政策和操作規程;執行年度委託貸款計畫;負責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樓盤的審查;負責對逾期貸款的貸款人提起訴訟和抵押物處理、清欠、資產保全;負責個人貸款信用體系的建立與跟蹤管理;負責對派出機構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指導和培訓。
負責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其銷售房屋的審查;負責制定逾期三期以上不良貸款年度催收計畫,編制催收進度報表,催收不良貸款;負責抵債資產的接收、變現,盤活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受託銀行和法院做好訴訟類貸款的起訴、執行工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配合相關科室對呆壞賬貸款進行核銷;負責對不良貸款的抵押物進行合理性管理;負責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抵押資產評估、測繪中明顯不合理數據的確認工作;負責對派出機構資產保全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四)計畫財務科
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計畫和預決算的編制、調整及實施工作;負責建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體系,開展銀行收付結算業務,進行會計總賬、明細賬核算,編制和報送財務報告;負責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建立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公積金的資金調度和內部結算;負責安排購買國債資金;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會計、統計報表的匯總、報送工作;負責協調財政、銀行等與資金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的工作;負責編制機構綜合管理經費預算和會計核算,負責管理機構的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負責對派出機構住房公積金會計的指導和培訓。
(五)稽核審計科
負責對住房公積金計畫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財務管理、運作效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進行檢查和內部審計;負責對住房公積金會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可靠性的稽核;制定內部控制評介標準,並進行內部控制評介和工作質量考核;負責對全市管理機構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年度考核;負責對公積金業務受託銀行的考核;負責財務收支、資金風險、盈利能力和有關業務信息的綜合分析;負責對派出機構稽核審計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六)信息技術科
負責計算機軟體、硬體、網路的設計、運行和維護;保障公積金業務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網站的正常工作;組織計算機套用項目的開發、調試、驗收及技術資料的整理和歸檔;編制並組織實施計算機系統配套的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為中心計算機等設備的採購、驗收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對派出機構計算機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直屬機構
設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屬業務部,為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相當於副科級。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對外具體辦理市區住房公積金單位、個人賬戶的開設,按月托收,轉移、託管、提取、封存、銷戶、繳存基數調整等變更業務,負責定期對個人賬戶結息和與繳存人對賬等業務;負責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記載、提取和使用;具體負責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受理、貸款資格審核、簽約、發放、回收、催討和與借款人對賬等業務。
人員編制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直屬機構)事業編制20名。其中主任1名(副縣級),副主任3名(正科級),總會計師1名(正科級),科室領導7名(副科級)。
派出機構
(一)設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吳興區業務管理部、南潯區業務管理部,為市中心的派出機構(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相當於副科級,其主要職責為負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業務管理工作。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吳興區業務管理部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級)。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南潯區業務管理部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級)。
(二)設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德清縣分中心、長興縣分中心、安吉縣分中心,為市中心的派出機構(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相當於副科級。
按照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政策、統一核算的要求和法人內部授權管理規定,各縣分中心受市中心的委託和授權,承擔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市中心聘用分中心負責人,應事先徵得縣政府同意。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德清縣分中心、長興縣分中心、安吉縣分中心事業編制各8名,其中主任各1名(副科級)。
中心領導
沈小龍黨組書記、主任。主持中心黨政全面工作。
個人簡歷
1984.09--1986.07浙江農業大學園藝系學
1986.07--1987.12湖州市園林管理處辦事員
1987.12--1991.04市園林管理處技術科科長
1991.04--1996.03市園林管理處副主任
1996.03--1999.08市園林綠化總公司總經理
1999.08--2000.12市城建委主任助理、市城市建設發展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2000.12--2002.05市城建委(建設局)副主任(副局長)、黨委委員、市城市建設發展總公司總經理
2002.05--2006.05市建設局黨委委員、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其間:2003.03--2005.01在西南師範大學網路教育學院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本科函授學習
2004.08--2005.04在湖州市第一期黨政幹部經濟管理境外培訓班學習並赴美國培訓)
2006.05--2010.12市規劃與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10.12--2012.0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市規劃局(測繪與地理信息局)副局長
2012.08--2014.10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4.10--至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劉斌黨組成員、副主任。協助負責人事教育、宣傳、制度擴面、歸集提取管理、行政執法、稽核內審等工作。分管辦公室、歸集管理處、稽核審計處。聯繫德清縣分中心。
個人簡歷:
1979.11-1983.1083444部隊服役
1983.10-1990.02原郊區工商局、市工商局辦事員、科員
1990.02-1993.04下派南埠鄉黨委委員、副書記
1993.05-1993.10湖州市工商局個體科科員(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本科)
1993.10-1995.03湖州市委組織部辦公室幹事
1995.03-1996.11湖州市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
1996.11-1999.12湖州市委組織部電教中心主任、辦公室副主任
1999.12-2000.12湖州市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市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電教中心主任、幹部監督室主任
2000.12-2001.11湖州市委組織部電教中心主任、市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998.12—2000.05,浙江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研究生課程班結業)
2001.11-2012.09湖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黨委書記
2012.09-2016.03湖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6.03-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黨組成員
王財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協助負責紀檢監察、行風效能、投訴處理等工作。分管市公積金繳存託管服務中心。聯繫長興縣分中心。
個人簡歷:
1981.10--2008.10部隊服役,歷任戰士、學員、航觀長、政治教導員、政治處副主任、137艦副政委、136艦副政委
2008.10--2014.10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書記
2014.10--至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金培榮黨組成員、副主任。協助負責公積金使用管理、計畫財務、信息技術等工作。分管使用管理處、計畫財務處、信息技術處。聯繫安吉縣分中心。
個人簡歷:
1992.09--1996.07北方工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統計學專業
1996.10--2003.09湖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事員、綜合科副科長、計畫科科長、綜合科科長
2003.09--2006.12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主任兼稽核財務科科長
2006.12--2014.10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黨組成員﹝期間:2006.09-2007.08美國伊利諾伊理工大學MPA班學習,2011.05-2013.05吳興區織里鎮黨委副書記(掛職)﹞
2014.10--至今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黨組成員
沈勤偉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協助負責機關黨建、重點項目等工作。分管直屬機關黨委、住房公積金協會。聯繫吳興區管理部。
個人簡歷:
1986.08--1987.06湖州師專進修部助教
1987.06--1988.12湖州市教委職改辦幹事
1988.12--1989.12浙江教育報社職工
1989.12--1993.10湖州市委宣傳部幹事
1993.10--2005.11湖州市政府辦公室副處長
2005.11-2014.10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2014.11--至今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成員、吳興區管理部主任
業務網點
務網點名稱
| 網點地址
| 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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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直屬業務部
| 湖州市吳興區府廟商城7號樓
|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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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興區管理部
| |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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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潯區管理部
| 南潯鎮香山路158號
|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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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縣分中心
| 德清縣武康鎮新丰南路58號
|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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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縣分中心
| 長興縣縣前中街251號政府綜合辦公樓二樓
|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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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分中心
| 安吉縣遞鋪鎮昌碩東路252號
|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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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最新政策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封存管理辦法
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繳存單位住房公積金封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制止單位隨意封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縣(區)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所服務的繳存單位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封存的類型具體包括:單位集中封存和職工個人賬戶封存。
第三條 單位因發生撤銷、解散、破產等情況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攜帶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檔案、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檔案、工商部門責令關閉的檔案或工商註銷登記等檔案,並提供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到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轉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續;
欠繳3個月以上的單位,在符合《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欠繳單位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歸集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在職工欠繳金額暫不抹賬的情況下由公積金中心辦理封存手續。
第四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積金繳存中斷,其住房公積金帳戶無法轉移且職工又不符合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時,中斷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積金帳戶為封存戶:
1、職工契約期滿,不再延期或契約期內被解聘,未在其他單位就業的。
2、職工辭職或被單位辭退、除名,未在其他單位就業的。
3、職工被判刑、勞教的。
4、職工與單位協定保留社會保障關係的,但本人自願通過原單位繼續繳存的除外。
5、職工因其他情況中斷工資收入的,經本人申請,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予以封存。
發生上述情形的,單位應當自停發職工工資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第五條 職工辭職或被單位辭退、除名的,單位在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時應提供辭職、辭退或除名的有關證明檔案;職工被判刑、勞教的,應提供法院判決書複印件;其他情況的,應提供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設立託管賬戶,單位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時,原則上應當將職工賬戶一併轉入託管賬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託管時,單位應填報《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託管清冊》,並提供相關證明。
第七條 為嚴格控制職工批量封存,對當月封存超過5名(含)職工或整體封存的單位,需出具中斷社保的相關手續向歸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歸集管理部門應督促企業在實際招錄用工時及時辦理新招職工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第八條 對按規定已取得公積金中心核發的網上辦事大廳數字認證證書的單位,可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為職工辦理封存業務。
第九條 為規範網上辦理業務手續,防止單位通過網上辦事大廳隨意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封存業務,公積金中心應通過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封存手續的單位進行核查。如檢查中發現單位在辦理封存業務中存在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公積金中心將對單位進行公告,同時停止該單位網上辦事大廳業務。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對單位繳存職工變化情況進行跟蹤,對年度內累計辦理繳存職工封存手續的人數超過原有繳存職工人數的10%時,歸集管理部門應通過勞動、社保部門核實企業用工變化情況。如確因正常減員的,應督促企業在新招錄用工時及時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封存職工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到住房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第十二條 封存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條件的,職工本人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手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牴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