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農業信息網信息審核發布與政府信息公開辦理規定

為了充分發揮“湖南農業信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的作用,建立規範的信息採集、審核、發布及更新制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辦理責任及流程,保證整個網站的安全、高效運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農業廳網站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農業信息網信息審核發布與政府信息公開辦理規定
  • 發文單位:湖南
  • 發文時間:2011年5月1日
  • 實行時間:2011年5月1日
內容簡介,發布時間,

內容簡介

第二條 “湖南農業信息網”網站是湖南省農業入口網站,也是農業對外宣傳、電子政務和政府信息公開的承載平台,是公益性政府網站。
第三條 “湖南農業信息網”網站包括主網站、專業網站(子網站)、專題欄目和電子政務辦理視窗,由省農業廳主辦,省農業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承辦,農業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協辦。
第四條 信息中心主管網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網站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宣傳推廣;
(二)審核批准網站專欄,協助建設專業網站和電子政務平台;
(三)負責“湖南農業信息網”主網站公共信息採集、審核、發布;
(四)負責“湖南農業信息網”運行日常管理;
(五)做好“湖南農業信息網”數據的備份工作;
(六)負責網站的管理及信息員培訓;
(七)負責制訂網站相關管理制度;
(八)定期通報工作情況。
第五條 各單位按職能範圍分別為各專業網站(子網站)和專題欄目提供內容保障及信息的審核發布,按照“誰主管、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相關專業網站(子網站)或專題欄目的信息收集、審核和發布;
(二)負責收集、上傳相關政務信息、需公開的政府檔案、重大業務活動信息到湖南農業信息網主網站;
(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六條 廳政策法規處負責管理廳行政許可事項網上辦理視窗,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組織各業務單位行政許可項目的網上辦理;
(二)督促行政許可項目的網上接收與發布;
(三)負責行政許可項目網上辦理的諮詢服務。
第七條 “湖南農業信息網”上政民互動欄目(領導信箱、投訴舉報、依申請公開、諮詢建議)的來信內容由信息中心接收後,按單位機構職能用電子文檔或紙質文檔分送各相關單位,各單位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再用電子文檔將辦理結果送信息中心,通過網站回復。“線上訪談”由廳辦公室協調,組織各單位提供訪談計畫、訪談方案、訪談提綱和背景材料,信息中心提供技術支持。
第八條 農業部“全國農業信息聯播”內容的報送由信息中心負責;省政府入口網站中分配給農業廳維護的欄目內容由廳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信息發布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辦理,各單位要根據其職能範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信息公開內容發布信息。重大政務信息、敏感業務信息和突發信息的發布,由信息中心主任和廳辦公室主任共同商定後發布,特別重要的信息報廳長同意後發布。
第十條 網站信息的發布施行審核制度,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制,未經審核的信息不得上網發布。信息中心負責主網站發布信息的審核,專業網站(子網站)發布的信息、專題欄目發布的信息與政民互動欄目的回覆信息由各相關職能單位負責審核,行政許可視窗的回覆信息由廳政策法規處負責審核。報農業部“全國農業信息聯播”的信息由信息中心負責審核。報省政府入口網站中分配給農業廳維護欄目的信息由廳辦公室負責審核。信息審核內容包括:
(一)上網信息有無涉密問題;
(二)上網信息目前對外發布是否適宜;
(三)信息中的內容和統計數據是否科學、準確;
(四)有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網站不能發布以下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確定一名分管信息負責人和至少配置一名專(兼)職信息員,報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信息中心)備案。信息員應當相對穩定,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換信息員,應及時備案。
第十三條 建立網站信息檔案制度。一般信息必須建立電子檔案,重要信息必須建立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十四條 建立網站信息統計和考核評審制度,定期公布。對於長期不更新、不上傳信息的單位和信息員給予通報。對於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規定,及時發布和辦理本單位職能範圍內必須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及發布虛假、錯誤信息、坑農害農信息等,各單位相關負責人和信息員應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湖南省農業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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