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章程內容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學院宗旨與使命,舉辦者與學院等十二部分內容,計89條,97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0號
- 核准時間:2016年3月4日
- 評議機構: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院宗旨與使命,第三章舉辦者與學院,第四章學生,第五章教職工,第六章治理結構,第七章學院規劃與發展,第八章經費、資產、後勤,第九章學院與企業、社會,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第十一章附則,
核准公告
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70號(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
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南省教育廳
2016年3月4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前身為1978年成立的湖南長嶺石油學校,2002年,與中國石化長嶺煉化公司(以下簡稱“長煉”)技工學校、長煉職工大學、長煉培訓中心、長煉黨校合併,2003年升格為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2006年從中國石化分離出來,2013年10月成建制移交湖南省政府管理。
學院是中南地區唯一一所全面對接石油化工行業產業集群的公辦高職院校,辦學至今始終紮根於石油化工這一國家戰略性支柱產業,並向其他能源化工領域拓展,具有深厚的行業背景和文化底蘊,擁有艱苦奮鬥、爭創一流的光榮傳統和優秀業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依法治校,規範學院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為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簡稱“湖南石化職院”;英文名稱為HunanPetrochemicalVocationalTechnologyCollege。
第三條學院住所為湖南省岳陽市雲溪區路口鎮長煉。經舉辦者批准,學院可視需要設立新校區和調整校址。
第四條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學生培養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與接班人。
第五條學院實施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六條學院堅持依法治校,不斷完善學院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章學院宗旨與使命
第七條學院以立德樹人、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以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八條學院專注於石油化工中下游產業鏈發展需求,對接石化生產、裝備、管理與服務產業集群,開展高職學歷教育、企業員工培訓和產學研技術服務,兼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並向新能源化工及相關現代裝備技術、現代服務技術等領域拓展。
第九條學院為學生提供高質量的就業機會,幫助學生形成職業生涯發展所需的創業創新思維、知識和技能;為國家石油化工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培養具有人文品質、石化特質、勞模潛質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石化企業、地方政府提供完備的職業培訓、技能鑑定和綠色化工相關技術服務。
第十條學院堅持產教融合,工學一體,知行合一;堅持特色立校,質量興校,品牌強校。
第十一條學院堅持文化育人。校園文化主要由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環境文化三部分組成,其中精神文化是核心內容。學院的精神文化主要體現於核心理念和校訓。學院的核心理念是“愛(愛國愛崗,愛己愛生/校)、精(精誠團結、精益求精)、信(自信可信、言行信果)、禮(自省自律、禮貌友善)。校訓是“艱苦奮鬥,爭創一流”。
第十二條學院發展目標是:建成一所條件適宜、特色鮮明、質量優良、規模與效益協調發展,現代治理結構運行順暢,創新驅動發展機制形成,在國內石油化工領域及其他能源化工領域具有品牌優勢的高職院校;躋身國內一流,努力建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能源化工類高職院校。
第三章舉辦者與學院
第十三條學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學院舉辦者依法核准學院章程,任免學院負責人,對學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院資產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尊重和保護學院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為學院提供辦學資源,保障穩定的經費投入,保障學院的辦學活動不受院外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五條學院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學業證書;
(六)依法依規自主聘任教職工,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資產和經費;
(八)拒絕院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學院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本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章學生
第十七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條學院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學生滿意度是學院教育教學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衡量學院工作質量的關鍵指標。
第十九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對學院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珍惜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學院對學生的職責和權利:
(一)學院堅持全方位服務育人,引導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二)學院加強改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學院把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地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的各個環節中,把學生塑造成為具有“人文品質、石化特質、勞模潛質”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三)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籍管理制度;
(四)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障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五)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六)學院對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紀律處分;對違法的學生除依紀處分外,交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員是指在學院接受培訓鑑定、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按照法律和學院規定或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培訓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章教職工
第二十三條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依據崗位要求開展教學、科研、學術交流、社會服務和管理服務工作,按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院公共資源;
(二)獲取工資報酬,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等法定假期的帶薪休假制度;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六)對職務聘任、職級評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對學院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的職教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尊重學生,愛護學生,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任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五)恪守教師職業道德,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六)珍惜學院聲譽,維護學院權益;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學院對教職工的職責和權利:
(一)學院對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學院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式,評聘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薪酬分配;
(三)學院根據發展需要制定人才引進政策,依法依規引進人才,並按照協定及有關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聘任與考核;
(四)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五)學院鼓勵教職工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中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新,在與業績掛鈎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下,設計各類按照貢獻參與分配的績效項目,並對拔尖人才(含引進人才)試行年薪制度;
(六)學院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為教職工接受各類培訓提供便利,鼓勵教職工通過各種渠道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打造一支“既能當理論教師、又能當實訓教師;既能當企業培訓師、又能當工程師”的“四能型”雙師教師隊伍;
(七)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職工在職稱評聘、評優評先、加薪調薪、紀律處分等方面的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八)學院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和自身財力狀況,按照國家政策,保障教職工整體福利待遇併力爭合理增長;
(九)學院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院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十)學院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學院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人員等,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政策法律規定、學院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治理結構
第一節學院黨委
第二十八條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院黨委的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學院黨委會是黨委集體決策的基本形式,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受委託的副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採取表決制或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重大議題由黨委會集體討論後,以票決製做出決定,贊成票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為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規定開展廉政監察、履職監察和效能監察,協助學院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規章的案件,保障學院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節院長
第三十二條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長的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學院行政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分管院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院長辦公會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會議由院長(或受院長委託的副院長)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提出,院長確定,並由學院辦公室收集匯總後提前告知與會人員;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院長(或受院長委託的主持人)做出決定。
分管院領導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處理有關事項,向院長報告工作。
第三節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六條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院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院章程或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院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三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規程,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院章程或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學院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九條學院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學院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院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一條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專業的副教授以上教師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對特殊優秀的人才可適當放寬職稱要求。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
第四十二條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三條學術委員會下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開展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及有關工作。
第四節教職工代表大會及群團組織
第四十四條學院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學院教職工在學院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五條中國教育工會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學院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院工會為教代會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南石油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團委”)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的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在學院黨委領導和學院團委指導下進行的學生自治組織,學院制定學代會章程,學代會依據《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學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學生會是學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學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條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節教學科研單位與管理機構
第四十九條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制定《系(部)管理條例》。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人、財、物以及其他相關資源配置方面,除必須由學院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的重大事項外,均保障系(部)擁有相應的自主權,不斷激發系(部)的辦學活力。
第五十條系(部)根據學院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施自主管理,開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教學資源,創新教育教學方法,確保人才培養方案有效實施;
(二)設立教研室、實訓室、研究機構、學術組織等;
(三)按照學院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加強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與考核;
(四)組織本單位教師開展產學研活動,爭取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系(部)主任是系(部)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系(部)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系(部)設黨支部,黨支部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和文化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院的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及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會議內容分別由系(部)主任或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
《系部黨政聯席會會議議事規則》經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後由本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審定通過。
第五十四條學院設立黨政職能機構,按照學院授權,履行管理、服務、協調與對外聯絡等職能,為教學、科研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五十五條學院設定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圖書資源、數據信息、檔案資料、網路通訊、物業安防、醫療保健等服務。
第五十六條學院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按照法律和學院規定進行運營管理。
第七章學院規劃與發展
第五十七條學院根據行業企業需求和服務區域經濟需要,科學制訂五年發展規劃,並相應制訂年度滾動計畫。
第五十八條學院制訂發展規劃必須堅持深入調研、校企合作、專家主導、重點突出、全面均衡、著眼長遠的基本原則,緊貼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及中長期規劃、行業發展態勢、國際國內職業教育發展前沿。
第五十九條學院發展規劃包括指導思想、辦學思路、辦學定位、辦學基本條件、專業發展規劃、示範專業群建設、師資隊伍和專業教師隊伍建設、現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教育教學科研、校園文化、國際合作、社會服務和辦學成效等方面。
第六十條學院制定發展規劃時,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意見,經由學術委員會、院務會反覆討論後,廣泛吸收理事會、行業企業及職教領域專家的智慧,經黨委會討論決定後,報主辦單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備案。
第六十一條學院必須就發展規劃中的內容尤其是重點部分,編制分步實施方案,通過年度工作計畫予以分解和落實。
第八章經費、資產、後勤
第六十二條學院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接受社會捐贈,合理管理和使用各類捐贈。
第六十三條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學院實行全面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開源節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合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條學院資產是指學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以及依法確定為學院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六條學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舉辦者或地方政府劃撥的土地、學院徵用或租賃的土地。
第六十七條學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六十八條 學院依法依規加強對學院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九條學院依法建立健全保護學院、教職工和學生智慧財產權的制度。
第七十條學院不斷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七十一條學院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保障學院安全運行,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九章學院與企業、社會
第七十二條企業是學院的“顧客”和長期戰略合作夥伴。學院的辦學活動以行業企業發展需求為關注焦點,並與學生髮展需要有機地統一起來。
第七十三條學院根據企業、社會需要和學生髮展需要,不斷完善就業與招生、培養聯動機制,與企業共同研究設定專業,完善人才培養模式,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實行專業“校企雙帶頭人”制,共建大師工作室,進行人員實習實訓基地、信息等資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十四條學院為企業提供培訓、鑑定和產學研一體化技術產品與服務,促進企業節能減排,打造“綠色化工”。學院不斷拓寬為行業、區域經濟及社會發展服務的途徑。
第七十五條學院承擔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促進就業創業和安全穩定等社會責任,學院和學生均應積極融入社會,為社會做貢獻,接受社會評價與監督,與社會實行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社會美譽度。
第七十六條學院按照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學院理事會。理事會作為支持學院改革和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主要發揮以下重要作用:
(一)密切社會聯繫,提升社會服務能力,搭建產學研合作平台,與相關方面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二)擴大決策民主,保障與學院改革發展相關的重大事項,在決策前,能夠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
(三)爭取社會支持,豐富社會參與和支持高校辦學的方式與途徑,探索、深化辦學體制改革;
(四)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社會對學院辦學與管理活動的監督、評價機制,提升社會責任意識。
學院理事會主要由學院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院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以及學院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
第七十七條學院校友指在學院及其前身學習過的學生、學員,在學院及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工,被學院授予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學院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學院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七十八條學院成立校友會,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服務校友、服務學院、服務社會。
第七十九條學院鼓勵校友與學院開展就業創業平台建設、產學研一體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員工培訓鑑定等各有關方面的合作,對學院發展建言獻策、捐資捐物。學院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八十條學院校徽整體造型為大圓,內圓代表學院,外圓代表企業、行業和社會,寓意校企融合,密不可分。中央圖案象徵歡呼雀躍的學生,代表快樂、青春、激情和進取。中央三條曲線交叉連結,寓意產學研三者緊密結合,相輔相成;連成石化字樣的字母縮寫——“SH“,表示學院所具有的石化特色。下方似一本翻開的書、一株成長的苗、一隻展翅的鵬,寓意學生勤學苦練、茁壯成長、鵬程萬里;又似一雙張開的大手,象徵老師把學生托起,耐心培養,精心呵護。
第八十一條學院校旗為藍、白兩色,圖案由校徽、中英文校名構成,校徽與校名顏色一致,與底色相反。
第八十二條學院校歌為《人才搖籃,助飛翅膀》,集體作詞,徐方作曲。
第八十三條學院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8日,每年10月的第三個周末為校友返校日。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經學院教代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院黨委審定後,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是學院依法治校的基本準則,是學院辦學理念、治理結構的集中體現,學院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六條學院成立章程委員會,負責章程的起草、修訂、監督、協調等工作。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需要修訂時,由章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議,經教代會討論、院務會審議、院黨委會討論同意後,啟動修訂程式。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自學院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