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湖南省高教學會教育技術專業委員會是湖南省高教學會下相對獨立的二級學術團體,萌芽於上世紀80年代,成立於2009年11月28日。作為一個省級學術團體,該專業委員會具有以下基本特徵:成員的廣泛性、爭鳴的民主性、觀點的包容性、學術的權威性和組織的鬆散型。
沿革
湖南高校教育技術領域的學術團體一直存在並非常活躍,20多年來,該領域的同仁們一直有著傾心合作的優良傳統,作為一個學術性社會團體,經歷了湖南省電教研究會(高校協作組)、湖南省教育技術協會兩個發展階段,在相應省級社團機構的領導下,開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合作與交流。
上世紀80年代啟動的省電教研究會高校協作組分工合作完成了大量教學電視片的拍攝製作,共享成果。
90年代後期以省電教研究會名義啟動了師範類院校教育技術專業建設和現代教育技術公共課的研討與合作,在為專業學生相互提供實習條件以及編寫出版相關教材等方面實現了深層次的友好合作。
2001年以省電教研究會名義召開了湖南省首屆信息技術教育研討會,參會人員愈千人,從此高校教育技術的研究成果開始對基礎教育信息化產生重要影響。
2002年12月23日在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召開了湖南省高校教育技術改革與發展研討會暨高校電教中心、教育技術系(中心)工作會議,協調推動各高校教師教育技術等級考試培訓工作、交流教育軟體作品和關於高校教育技術工作的現狀、問題、對策以及高校教育技術機構管理方面的論文,並提出在高校範圍內吸收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增補理事、常務理事的方案和名單。
2003年在郵電培訓中心召開了省電教研究會高校年會,探討了教育技術創新發展以及教育技術病理與誤區等問題,並基於省電教研究會主要關注基礎教育這一現實情況,與教育廳領導探討了高校團體的獨立問題。
2004年6月26日以省電教研究會名義在和一大酒店召開了湖南省高校遠程教育培訓項目研討會,研討湖南省高校電教協會開展遠程教育相關事宜,介紹由中國教育機制研究分會指導的、由北京遠程信達公司具體服務的遠程教育項目,參觀遠程教育現場—中南林學院遠程四、六級輔導班,研究下半年協會活動。
2005年5月召開了湖南省高校網路教學新技術研討會暨協會工作會議,起草了協會章程,並於6月29日在湖南商學院對協會章程進行了討論。7月初11所高校聯名蓋章經省教育廳同意(由張廳長簽署)向省民政廳遞交了申請成立湖南省高校教育技術協會的報告。
2005年7月湖南省電教研究會更名為湖南省教育技術協會,並於2006年1月17日在留芳賓館召開第一次年會。
2008年1月11日在長沙理工大學召開了湖南省高校教育技術協會2007年年會暨教學資源建設研討會,會議針對高校特點和高校教育技術工作特點,對我省高校教育技術協作機構的組織建設進行了討論,在高校教育技術協會工作的獨立運作方面取得共識。與會代表一致認為湖南省高校教育技術專業委員會應作為湖南省高等教育學會的二級學會。
2008年11月11日,籌備組成員們討論起草了成立湖南省高教學會教育技術專業委員會的申請報告,並對章程做了相關修訂,在中南大學的努力下,在省高教學會和省教育廳的支持下,於2009年3月獲得民政廳批准,4月15日由中南大學在九禧大酒店向籌備組做了通報,並討論成立大會的啟動事宜。
職能
學術團體享有較高的社會聲望,與政府、企業和其他非政府組織之間存在複雜的聯繫。學術性社會團體是承接政府職能、增強社會自治的重要載體,其成員多為既有科學精神,又具較高學術造詣的優秀科技人才,能夠憑藉自身優勢,在自己的領域內承擔社會責任,構建和諧社會,以各種形式發揮重要功能。據此,我們在章程中對湖南省高教學會教育技術專業委員會的職能作了如下描述:
1、組織和支持會員積極開展教育技術的研究開發與套用,研究和解決教育技術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大力開展教育技術的普及工作,推廣研究成果,使教育技術更好地為教育服務。
2、組織各種學術活動,指導本省相關高校教育技術專業建設(本科、研究生)和師範院校教育技術公共課課程建設,指導和規劃全省高校教師教育技術等級培訓,培養教育技術人才。促進會員相互之間交流協作,提高會員的理論與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3、對發展教育技術事業中的有關政策、規劃和措施、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諮詢報告。接受委託進行科研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及有關教育技術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4、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學術論文集,主辦湖南省高校教育技術網站。
5、根據社會需要提供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項目。
6、加強同外省市有關學術團體之間的聯繫,發展與國外學術團體和教育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進行學術和信息資料交流。
7、組織專家對教育技術產品(如設備、管理軟體、教學平台、教學資源等)的鑑定、評比、推廣和展示,開展新技術、新設備諮詢。
8、接受省高等教育學會、省教育廳、中國教育技術協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根據章程,湖南省高教學會教育技術專業委員會的組織關係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基層活動組織機構(協作組、研究會等),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基層活動組織機構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根據組織關係,機構設定如圖所示:
秘書處是常設機構,原則上設理事長單位,處理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助理事長組織專業委員會各類活動,協調各基層組織機構的工作。
師範院校研究會、外語教學研究會、教師培訓研究會等為構想中的基層組織機構,根據需要進行建設,一般應能長期展開相關學術活動。建設中的湖南省高校教育技術網站和擬辦的學術期刊暫時歸秘書處統籌,條件成熟後可作為基層組織機構對待。
專題協作組屬於臨時性基層組織機構,為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而存在,比如,新產品研製組、新成果推廣協作組、課題協作組等。
常規活動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會員大會可以與年會合併舉行,未到會的會員可以採用非實時網路會議形式,依託專業委員會網站參加並行使權利。
每年召開一次全體理事會議,可以與年會合併召開。理事會行使以下職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領導本專業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批准接納會員;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代行理事會的部分職責,向理事會負責,重大事宜根據章程通過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常務理事會可以實時開展專題活動,檢查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情況,參與或指導基層組織機構的活動。
工作構想
1、師範類院校的協作內容
2、高校教師教育技術能力水平考試的培訓
3、配合中國教育技術協會系統的活動,舉辦湖南省高校教師多媒體教育軟體比賽並推薦參加中央電教館舉辦的全國多媒體教育軟體大獎賽高等教育組的多媒體課件、網路課程等項目的比賽。
4、湖南省高校教育技術網站建設以及舉辦學術刊物。
5、與專業委員會職能相適應的基層組織機構(研究會、協作組)建設。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稱:湖南省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技術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性質:湖南省高等教育學會教育技術專業委員會是由本省高校教育技術機構和教育技術工作者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團結全省高校各類教育技術研究組織和教育技術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育和教育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教育技術的協作、研究、交流和推廣活動,探索高校教育技術的發展規律,為促進我省高校教育技術事業,提高教育質量和科研水平,培養新型人才,加速實現教育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接受湖南省高等教育學會和湖南省教育廳高教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教育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辦公地址設在理事長單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中外教育技術的學術研究、技術開發與交流、專業培訓、展覽評比、諮詢服務。
(一)組織和支持會員積極開展對教育技術的研究開發與套用,研究和解決教育技術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大力開展教育技術的普及工作,推廣研究成果,使教育技術更好地為教育服務。
(二)組織各種學術活動,指導本省相關高校教育技術專業建設(本科、研究生)和師範院校教育技術公共課課程建設,指導和規劃全省高校教師教育技術等級培訓,培養教育技術人才。促進會員相互之間交流協作,提高會員的理論與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對發展教育技術事業中的有關政策、規劃和措施、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諮詢報告。接受委託進行科研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及有關教育技術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四)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學術論文集,主辦湖南省高校教育技術網站。
(五)根據社會需要提供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項目。
(六)加強同外省市有關學術團體之間的聯繫,發展與國外學術團體和教育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進行學術和信息資料交流。
(七)組織專家對教育技術產品(如設備、管理軟體、教學平台、教學資源等)的鑑定、評比、推廣和展示,開展新技術、新設備諮詢。
(八)接受省高等教育學會、省教育廳、中國教育技術協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專業委員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意願;
(三)團體會員:湖南省各高校(含高職高專)所設定的教育技術機構;
個人會員:從事教育技術事業,具有一定的業務水平和研究能力的教育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學術研究、考察、學習等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專業委員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專業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專業委員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提出相應的建議;
(六)努力開展學術研究,積極向本專業委員會提交論文、專題報告等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業委員會。會員二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直至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接受省高等教育學會的領導,專業委員會內部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理事長單位的輪換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個人會員可以依託專業委員會網站採用非實時的方式參與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領導本專業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九)批准接納會員;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四、五、六、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如年齡超過65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按師範院校、外語教學、學科建設、遠程教育、教師培訓等系統設立相應協作組或研究會作為本會的基層活動組織機構,分別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其它機構、企業等的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理事長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專業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訂和未盡事宜的補充須經會員大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