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是湖南省公安廳2019年發布的檔案,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公安廳等
- 相關法規:《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相關措施,
主要內容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等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以下簡稱“國標”),並經國家強制CCC認證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
對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不符合“國標”電動腳踏車設定過渡期制度,車主在申請臨時註冊登記並取得臨時號牌後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腳踏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應當在車輛指定位置懸掛電動腳踏車號牌,並保證號牌清晰醒目。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將有關申請電動腳踏車登記的流程、需提交的資料等在電動腳踏車登記場所進行公示,並提供查詢、登記申請等線上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分為註冊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登記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腳踏車登記系統。
電動腳踏車號牌的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條
申請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車輛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憑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國家強制CCC認證證書。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當日內,查驗資料,確認車輛,並以電子檔案形式存檔,核發號牌。
第六條
申請電動腳踏車臨時註冊登記,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憑證;
(三)產品合格證。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當日內,查驗資料,確認車輛,並以電子檔案形式存檔,核發臨時號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2019年4月15日以後購買且不符合“國標”的車輛;
(二)擅自拼裝、改裝的;
(三)提交的車輛來歷憑證、產品合格證與車輛信息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情形。
第八條
對提交虛假材料辦理的登記,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第九條
申請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在本規定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腳踏車,應當在本規定實施後6個月內辦理註冊登記或臨時註冊登記。
第十條
已辦理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憑車主、受讓方身份證明和車輛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已辦理臨時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在號牌有效期內允許辦理轉移登記,超過有效期的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號牌遺失、 損壞的,應當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因滅失、失竊、報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電動腳踏車登記服務站辦理登記業務。
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方便民眾辦理登記業務,鼓勵推行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四條
已在我省以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如需在我省範圍內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五條
車輛來歷憑證是指: 車輛銷售、法院判決、拍賣等單位出具的銷售發票或有關證明材料。屬於本規定實施前購買且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可以由車主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
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臨時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以及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指:單位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六條
電動腳踏車號牌有效期為5年,自註冊登記之日起算。車輛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時間為1年。逾期不申請延期的視為自動註銷登記。
電動腳踏車臨時號牌有效期統一至2023年3月1日終止。
電動腳踏車辦理轉移登記時,號牌有效期仍從第一次註冊登記之日起算,不受轉移登記影響。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8年5月1日,國家正式頒布了《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且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提供了明確的定性依據(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設計時速不高於25km/h、必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等);三部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也為電動腳踏車規範治理。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是積極回應人民民眾新期盼的應時之舉,近5年來,每年均有呼籲開展電動腳踏車管理立法、實施登記、進行規範管理的建議案或提案提出。湖南省公安廳制定發布《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在全省範圍正式開展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正是對這一熱切期盼的實質回應。
2019年8月20日,根據《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制定了《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
相關措施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要求嚴格按照規定對電動腳踏車進行登記上牌,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腳踏車,設定了3年過渡期,發放臨時號牌,臨時號牌的有效期統一至2023年3月1日終止。
超標電動腳踏車沒有腳踏騎行功能,設計時速和整車質量也超過了國家標準,2019年4月15日之後長沙已經停止生產和禁止銷售。因此,長沙市民如果想要新購電動腳踏車,只能買達標車,不能再購買超標車,市民可通過查看車輛合格證、車輛參數銘牌等來區別是否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