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縣市區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縣市區黨政“一把手”的監督和管理,(湖南)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縣市區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辦法》,規定縣市區黨政正職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項目等具體事項。 《辦法》規定,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安排使用,需經縣市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決策事項和程式必須事先設定,並提前將議題告知班子成員,不得臨時動議。對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暫緩表決。在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縣市區黨政正職實行末位表態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縣市區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湖南省
《辦法》指出,縣市區黨委研究幹部人事變動,實行縣市區委常委會無記名票決;對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實行縣市區委全委會無記名票決。縣市區黨政正職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存入文書檔案。
此外,縣市區黨政正職任期內要向市州紀委全會(擴大會議)公開述廉。每年對縣市區黨政正職進行一次廉政測評。對廉政測評中不合格票超過20%(含20%)的縣市區黨政正職,經調查核實存在廉政問題的,必須及時進行組織處理。
《辦法》要求,加強對縣市區黨政正職的經濟責任審計,堅持離任必審、任滿一屆必審。對同一崗位連續任職3年的,應進行一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縣市區黨政正職的巡視,適時安排例行巡視或專門巡視。市州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要與縣市區黨政正職進行一次談話。市州黨委常委會每年要專門聽取市州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關於縣市區黨政正職執行本辦法情況的匯報。市州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黨政正職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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