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規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定期監督檢查的產品應當嚴格控制,逐步減少,並納入監督抽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 通過時間:2010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0年4月1日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

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辦法》已經201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周強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規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其質量、標識、包裝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生產、銷售失效、變質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銷售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產品;
(四)偽造、篡改產品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五)偽造產地或者偽造、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六)以文字、圖形、符號及其他方式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地理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 監督抽查是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的針對性檢查。監督抽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計畫組織實施,一般一年一次。
第八條 定期監督檢查是對監督抽查以外的產品實施的周期性檢查。定期監督檢查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擬定檢查計畫、產品目錄、檢查周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日常監督檢查是對日常監督發現的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舉報、申訴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
(三)產品標識、實物樣品、產品說明、產品廣告、契約約定等表明的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檢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檢查。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的檢驗數據在同一檢查周期內可以互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告知被檢查者,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檢查者收取費用,所需檢驗費用由省級財政列入單位部門預算;定期監督檢查的檢驗費用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日常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產品的檢驗費用由被檢者承擔。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檢驗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依法計量認證和實驗室審查認可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委託的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持有效證件,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抽樣通知單、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書確定的目錄,向被檢驗者抽取樣品。
抽檢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的方法、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標準或者有關規定;抽樣數量沒有規定的,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除食品類產品外,其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需樣品,由被檢驗者無償提供。檢驗工作結束和留樣期滿後,除損耗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樣品應當退還被檢驗者。
第十五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實施檢驗,將檢驗結果送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被檢驗者,並對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被檢驗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原檢驗結果正確的,應予維持,復檢費由申請者承擔;原檢驗結果有誤的,應予糾正,復檢費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經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有不合格產品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停止生產和銷售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
(二)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原因,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清理在制產品、庫存產品,處理不合格產品;
(五)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複查檢驗申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產品質量檢驗人員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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