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通報和約談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局、畜牧水產局、蔬菜局(辦)、農墾局,委機關各處室、委直各單位:

《湖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通報和約談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2014年10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業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通報和約談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通報和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有關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督辦機制,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職責,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通報,指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函方式,向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在該行政區域存在的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並提出整改建議的書面警示措施。
本辦法所稱工作約談,指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授權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未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職責、存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或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就改進和加強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約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的告誡談話活動。
第三條 工作通報的情形:
(一)在農業部、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和風險排查中,檢出甲胺磷、“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綠等國家禁用藥物和非法添加禁用物質,或發現存在區域性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
(二)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到位,或對全省統一部署安排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重要工作任務落實進展遲滯,或監管措施不力、存在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薄弱環節的;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未通過計量認證和機構考核認定、檢測結果合法性不夠,或未按職責要求和工作規範正常開展檢測工作,或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失職的;
(四)其他有必要通報的情形。
第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三條所述工作通報事由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事發地所屬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致公函,通報當地存在問題的具體情況,提出整改要求;被通報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收到通報後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作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工作通報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工作整改落實情況,向省人民政府書面報告。
第五條 工作約談的情形: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發生重大案件,或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存在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風險隱患且長期未能有效解決,或已通報要求整改的問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嚴重缺位,存在重大失職瀆職行為,應依紀追究行政責任的;
(四)其他有必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條 工作約談的組織和對象:
(一)約談的組織(以下稱約談人):特別重大事項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負責人主持約談;其他約談事項,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主持約談。
(二)約談的對象(以下稱被約談人):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第七條 工作約談的程式:
(一)約談的準備。發生約談事由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約談事項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實施工作約談請求和約談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啟動工作約談程式。
約談組織單位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約談單位下達工作約談書面通知,告知被約談人職位、約談事由、約談內容、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約談主持人和其他參加約談人員的單位、姓名、職務,以及要求被約談人提交的材料等相關事宜。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並提交參加約談人員名單。被約談單位不得擅自更換被約談人,因工作原因確需更換被約談人或變更約談日期的,須經約談組織單位同意。
(二)約談的實施。約談組織方參加約談的人員應不少於2人,並形成約談書面記錄。約談人告知被約談人所約談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事項、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及應承擔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對被約談人進行工作質詢,並提出具體整改要求。被約談人陳述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約談事項的自查情況,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確整改時限,以及其他需要陳述的情況。
(三)約談的結果。約談組織單位就約談情況形成工作約談情況紀要,送達被約談單位和被約談人。被約談單位在約談後2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約談組織單位。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權組織工作約談的,應將約談情況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工作整改落實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專題匯報。
第八條 對工作通報和約談事項的督辦落實:
(一)省人民政府或授權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被通報或被約談單位整改工作進展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對不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不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權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專項督查;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依法依紀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人員嚴格行政問責;政府工作人員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失職瀆職、徇私枉法涉嫌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不代替依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法律追責。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