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營養學會
- 地區:湖南省
- 性質: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 業務範圍:全省營養科學技術領域的學術活動
學會宗旨,理事會單位,章程,
學會宗旨
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促進我國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出成果、出人才。普及營養知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理事會單位
柳葉島生命文化
“柳葉島”致力於生命、生命意義、生命價值體現,它象徵著姿態萬千,生命不息的柳葉,以蓬勃發展的生命文化傳播生命科學、生命文化事業。公司立志成為“生命影響生命”的明窗,為創造、建設、弘揚生命、研究生命文化而奉獻力量。
“柳葉島”本著“健康快樂、平等博愛、求真創新、和諧進取”的理念,秉承“傳播生命 文化、構建和諧人文、服務大眾社會”的企業宗旨,依託與國家醫療衛生單位、醫學院校及相關學會協會,以及與湖南省眾多醫療衛生管理學會協會的緊密合作進行 市場化運作,搭建“一刊一站一論壇”(含培訓)三個互為依存、互為促進、共同發展的市場平台,致力於生命文化市場的研究、開發和拓展,確立正確的可持續的 發展方向,打造新的經濟成長平台,從而搶占21世紀生命經濟新的制高點。旗下湖南柳葉島新職教育培訓中心主要從事健康、醫療衛生行業的職業資格、崗位職業 和繼續教育培訓。中心擁有一支具備國家及省級專家資格的教學師資隊伍,倡導“誠信務實、科學求是”的辦學理念,信守“以學員為中心”的人性化教學管理模 式。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中國健康教育協會、湖南省營養學會、北京新職聯管理諮詢中心展開了緊密合作,並開辦了兒童營養 管理師、營養美容師、公共營養師、健康教育指導師、健康教育講師等職業資格、崗位資格的培訓。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中文名稱:湖南省營養學會。英文譯名:Hunan Nutrition Society,縮寫HNS 。
第三條本會宗旨:組織和團結全省營養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營養科技工作者,為繁榮發展我省的科學技術事業,普及營養科學知識,為促進我省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自覺接受湖南省科協和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中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四樓417室(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上麻園嶺118號),郵編410078 。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學習宣傳黨和國家有關營養、食品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 舉辦各種全省性營養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和各種專題報告會、研討會。
(三) 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為會員單位和社會輸送人才;
(四) 組織會員參加跨省的、全國性的學術活動及有關業務活動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五) 積極開展科普工作,普及營養知識、提高國民的營養知識水平,引導人民民眾合理選擇食物和營養品,促進身體健康;
(六) 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活動,指導相關單位進行營養調查、與營養相關的慢性疾病紡織等業務活動,對我省的營養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有關問題發揮諮詢作用;
(七) 組織參與旨在提高國民營養健康水平的“營養健康工程”活動,積極組織開展符合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在我省的科研、教育或企事業單位從事營養學或相關學科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一) 個人會員:在科研、教育及生產部門從事營養學或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人員;
2. 中專以上相關專業畢業,從事營養相關工作1年以上者;
3.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 團體(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與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團體(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三)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會議及有關業務活動;
(四) 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五) 單位會員可優先獲得學會諮詢服務;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積極從事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及著作和參加科普活動;
(五) 按規定納會費( 會費的金額和繳納辦法另定) 。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若已發) 。會員二屆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犯罪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通過提案;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在各大中專院校、研究單位、企事業單位的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以及上屆理事會理事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名額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單由應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4 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依據需要隨時召開工作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 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一般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新設辦事機構或臨時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撥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12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