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建設管理辦法

《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我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的建設與管理,提高林業生態工程和重點項目建設的良種壯苗保障供應能力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的建設與管理,提高林業生態工程和重點項目建設的良種壯苗保障供應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58號)、《全國林木種苗發展規劃(2009-2020年)》等檔案和規劃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是指經湖南省林業廳評審通過,具有良好生產經營條件和良種苗木繁育生產能力,能夠保障我省生態林業和重大林業產業發展所需良種壯苗,並在新品種、新技術套用推廣方面起到示範、輻射、帶動作用的苗圃。
第三條 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具有優先享受國家林業扶持政策的資格。
第四條 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
第五條 申請認定為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能為苗圃建設提供足額的配套資金,同等條件下,轄區內林業工程和產業發展用苗優先採購使用苗圃培育的苗木。
(二)已取得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良種生產經營許可證,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承擔國家及當地林業生態工程和重大產業發展項目良種壯苗培育任務,近三年年均培育優質良種造林苗木300萬株以上。
(三)立地條件優越,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圃地有一定規模且集中連片,生產經營面積150畝以上(含150畝)。
(四)組織機構健全,人員相對穩定。管理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生產經營檔案且管理規範。
(五)生產設施設備較好,有固定蔭棚、自動灌溉等生產設施和育苗機具。
(六)技術力量較強,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在生產中積極推廣套用新品種、新技術,育苗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近五年未發生過質量事故。
(七)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土地權屬和債務糾紛,單位運轉正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苗圃基本情況、良種苗木生產經營條件、育苗技術及苗木生產情況、取得的主要技術成果等;
(二)《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申報表》;
(三)其他材料。包括苗圃位置圖、權屬證明、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營業執照複印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複印件等文字及圖片材料。
第七條 申報認定程式:
(一)申報主體提出申請報告,填寫申報表,並提交其他申報材料,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二)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後,以正式檔案向湖南省林業廳提出推薦意見。
(三)湖南省林業廳收到推薦意見後,組織科研、生產、管理單位的專家,對市(州)林業主管部門推薦的苗圃進行實地考察和集中評審,作出評審結論。專家評審通過後,由湖南省林業廳在湖南林業信息網或有關媒體公示七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者,由湖南省林業廳發文公布。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湖南省林業廳由湖南省林木種苗管理站負責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建設與管理的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
(二)組織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申報、評審、認定和考核監管工作。
(三)指導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建設與管理,並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支持。
(四)組織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開展技術培訓和交流,不斷提升育苗技術水平。
第九條 市(州)林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申報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的審核和推薦工作。
(二)指導本轄區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產計畫,並進行巨觀調控。
(三)對本轄區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進行年度考核,並將結果上報湖南省林木種苗管理站。
第十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需要提出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繁育主要樹種、良種來源,協調造林主體與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簽訂育苗契約,實行訂單育苗。
(二)監督指導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按要求實施種苗工程及良種補貼等項目。
第十一條 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的建設任務:
(一)根據林業發展需要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求,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承擔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生態育苗及重大林業產業項目的良種苗木繁育指導性計畫,實施良種補貼、種苗工程等國家投資建設任務。實行訂單育苗,確保良種來源清楚,苗木銷售去向清楚。
(三)積極承擔林業科研示範和技術推廣項目,推廣套用林木新品種和育苗新技術,實行標準化生產,不斷提高育苗水平和苗木質量。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生產經營檔案,及時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年度監測,每三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定,經綜合評定合格的,可繼續作為湖南省林業保障性苗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林業保障性苗圃稱號:
(一)生產銷售假劣苗木的;
(二)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經營管理不善,苗木質量達不到質量標準,不能完成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指導性育苗計畫,沒有起到為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提供良種壯苗保障作用的;
(四)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或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
(五)經湖南省林業廳綜合評定不合格的;
(六)嚴重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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